存放於越南,架設在我們自有的系統上
- 員工資料存放於 Nhân Kiệt 自有的人資與薪資平台,主機設於越南 —— 不經由第三方的全球平台轉送
- 我們能向貴公司說明每一個欄位存放於何處、由誰存取過
- 越南法律並未要求個人資料必須保存於境內。我們將此視為一項營運選擇,使保管鏈條保持簡短且可稽核,而非以此本身作為一項法遵主張
適用對象
共同點是:貴公司需要有人在越南工作,但在當地設立一個法人實體太慢、太貴,或是現階段還沒必要。
在決定投資設立公司之前,貴公司想先聘用1–5名業務、技術顧問或市場負責人。
在越南執行6–24個月的導入、品質檢驗、供應商稽核專案 —— 專案結束就乾淨俐落地收尾。
法人實體仍在申請許可的過程中,但人員必須立刻到職 —— EOR 為過渡期搭起橋樑。
運作方式
貴公司保有全部專業管理權,Nhân Kiệt 承擔在越南的全部法律與行政事務。
雙方就服務範圍、各職位薪資、福利與服務費達成共識。合約可遠端簽署,採英文或雙語版本。
依越南法令簽訂勞動契約,申請個人稅籍編號,辦理社會保險加保,開立薪轉帳戶。
直接向貴公司的主管回報,使用貴公司的工具與流程 —— 就像內部同仁一樣。
Nhân Kiệt 準時發薪、繳納保險與稅款,並提供貴公司透明的明細表:稅前薪資、各項保險費、稅款與服務費。
特休、傷病假、產假一律依法辦理;合作結束時,Nhân Kiệt 依規定辦理契約終止、社會保險退保結清與所得稅結算申報。
坦誠比較
Nhân Kiệt 會把每個方案的優勢與限制講清楚,即使那個方案並不是我們自己的服務。
| 比較項目 | 自行在越南設立公司 | 聘用自由工作者 | Nhân Kiệt 人力 EOR |
|---|---|---|---|
| 啟動時間 | 2–6個月 | 幾天 | 5–7個工作天 |
| 初期費用 | 高:資本額、許可證、會計、辦公室 | 幾乎為零 | 沒有設立法人實體的費用 |
| 合法的勞動契約 | 有 | 沒有 —— 只有服務合約 | 有,由 Nhân Kiệt 簽訂 |
| 員工的社會保險、健康保險 | 貴公司自行處理 | 沒有 | Nhân Kiệt 足額繳納 |
| 個人所得稅 | 貴公司自行申報 | 勞工自行申報,容易出錯 | Nhân Kiệt 申報並繳納 |
| 被重新認定為僱傭關係的風險 | 無 | 高 —— 可能遭追繳並裁罰 | 無 |
| 想要結束時 | 解散法人實體:手續繁複、曠日費時 | 立即停止 | 終止服務合約即可 |
| 最適合的情境 | 規模大、長期投資、設有工廠 | 短期、非經常性的工作 | 1–50名員工,需要合法又快速 |
若貴公司打算蓋廠或長期僱用100名以上的勞工,設立法人實體通常更划算 —— 到了那個階段,Nhân Kiệt 樂於提供諮詢並完成交接。
個人資料
越南首部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91/2025/QH15號法律 —— 已於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並同時施行議定第356/2025/NĐ-CP號,完全取代了議定第13/2023/NĐ-CP號。名義雇主(Employer of Record)掌握著一家公司最敏感的一整套資料:身分證件、薪資、銀行帳戶、扶養親屬與健康申報。以下是 Nhân Kiệt 的處理方式。
當委任透過法律上兩種途徑之一加以架構時,名義雇主在越南即為合法 —— 因為截至 2026 年 8 月,越南尚無專門規範 EOR 的法律。「名義雇主」是一個國際商業用語,並非越南法律所定義的概念,也沒有任何一種許可證稱為「EOR 許可證」。因此,EOR 安排通常必須置於兩種框架之一:依《2019年勞動法》第52–57條與議定第145/2020/NĐ-CP號的人力派遣(勞務派遣),或依《商法》的服務合約。Nhân Kiệt 兩者皆有經營,並持有人力派遣許可證號 15/2019/SHCM。
Nhân Kiệt 是越南的一家本地 EOR 公司:在越南登記的企業,本身即為其所安置員工的法定雇主,自 2009 年起營運至今。
人力派遣是指勞工與 Nhân Kiệt 簽訂勞動契約,但在貴公司的直接監督下工作 —— 也就是這個用語在國際上所指的 EOR。此一框架需要人力派遣許可證(Nhân Kiệt 持有第 15/2019/SHCM 號),且許可範圍界定嚴格:僅限議定第145/2020/NĐ-CP號附錄二所列的 20 種職務類別、每位勞工最長 12 個月(第53條),且僅限三種符合資格的情形。服務合約則是由 Nhân Kiệt 提供、管理並監督人員,並對貴公司所指定的成果負責 —— 沒有類別限制,也沒有期間限制。對工程團隊而言,界線相當明確:由貴公司指揮並安排技術工作 —— 要做什麼、依什麼順序、成果如何驗收;由 Nhân Kiệt 安排工作時間與勞動監督 —— 工時、工作場所規範、出勤與紀律。正是這條界線,使服務合約不致被認定為變相的人力派遣。
在越南,依《2019年勞動法》第53條,人力派遣對每位勞工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同一名勞工在 12 個月後能否與同一客戶再度建立派遣關係,主管機關並無一致的指引,各方見解也不盡相同。Nhân Kiệt 不作任一方向的斷言 —— 我們就每一個案審視事實並提出合適的架構,包括在服務合約才是正確途徑時改採服務合約,而非承諾可以無限期續約。
是。在越南,變相人力派遣的責任由供應商與客戶雙方各自承擔,但每一方均就其自身行為直接、單獨受罰,對組織的罰鍰最高可達 100,000,000 越南盾 —— 議定第283/2026/NĐ-CP號第19條第2款,該法令自 2026 年 9 月 10 日起取代議定第12/2022/NĐ-CP號。依 CDLAF 律師事務所的見解,當三項徵象同時出現時,服務合約會被認定為變相人力派遣:勞工受客戶直接監督;勞工遵循客戶的工時與內部規範;以及供應商僅簽署契約,而未真正履行服務。由於這種法遵風險會直接觸及客戶,在一開始就把架構做對,保護的不只是供應商,也包括貴公司自己的負責人、人資主管與法務顧問。
簽約主體:Nhân Kiệt 人力供應有限責任公司(Công ty TNHH Cung Ứng Nhân Lực Nhân Kiệt),稅號 0308022768,人力派遣許可證號 15/2019/SHCM。許可證 15/2019/SHCM
本節為越南勞動法的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特定個案具拘束力的法律意見。依據:《2019年勞動法》(第52–57條)、議定第145/2020/NĐ-CP號(附錄二 —— 20 種可外包的職務類別)、議定第283/2026/NĐ-CP號(第19條,2026 年 9 月 10 日生效,取代議定第12/2022/NĐ-CP號)。最後校閱:2026 年 9 月。
貴公司是尚未在越南設立法人實體的 EOR、薪資或人力仲介供應商嗎?請參閱我們的越南在地夥伴專頁 —— 三種架構委任的方式,以及各自由誰承擔什麼。
有一個問題值得向任何一家 EOR 供應商提出:他們在越南是否擁有自己的法人實體,抑或依賴第三方夥伴?Nhân Kiệt 本身就是那個法人實體 — 許可證 15/2019/SHCM 登記在我們名下,且工作沒有任何一部分外包。許多全球 EOR 平台是透過在地夥伴來服務越南;請參閱這種安排如何運作。
Nhân Kiệt 以兩項產品提供 EOR,各對應一種法律框架,收費相同,皆為每人每月稅前薪資的 8%。貴公司的選擇取決於:是要自行指揮勞工(人力派遣),還是將日常管理交給 Nhân Kiệt、再由其對成果負責(服務合約)。
| 比較項目 | 產品一 —— 人力派遣(真正的 EOR) | 產品二 —— 人資服務合約 |
|---|---|---|
| 法律依據 | 《2019年勞動法》第52–57條;議定第145/2020/NĐ-CP號 | 《商法》;營業項目代碼 7830 · 8211 · 8299 |
| 由誰指揮日常工作 | 由貴公司直接指揮勞工 | 由 Nhân Kiệt 依貴公司的要求管理與監督 |
| 由誰簽署勞動契約 | Nhân Kiệt | Nhân Kiệt |
| 許可證 | 需要人力派遣許可證 —— 第 15/2019/SHCM 號 已持有 | 無需人力派遣許可證 |
| 職務類別 | 限於 20 種類別(議定第145/2020號附錄二) | 無類別限制 |
| 每位勞工的期間 | 最長 12 個月(第53條) | 無期間限制 |
| 由誰繳納保險並結算個人所得稅 | Nhân Kiệt | Nhân Kiệt |
| 適合的時機 | 由貴公司指揮工作,且落在 20 種類別範圍內 | 工作落在 20 種類別之外,或需超過 12 個月,並由 Nhân Kiệt 對成果負責 |
| 服務費 | 稅前薪資的 8% /每人/每月 | 稅前薪資的 8% /每人/每月 |
人力派遣僅限於《2019年勞動法》第53條所訂的三種情形:突發且有時限的勞動力需求驟增;為請產假、職災假、職業病假或公民義務假的人員提供臨時替補;或確有高階技術能力的需求。附錄二所列的 20 種類別包括口譯/筆譯人員、秘書/行政助理、接待人員、業務支援、專案支援、生產線系統程式設計、駕駛、保全、工業清潔等。兩項產品唯一的差別在於由誰指揮日常工作 —— 而正是這一點,決定了貴公司的安排落在哪一個法律框內。
一站式服務
每位客戶都會取得 Nhân Kiệt 管理平台的帳號,隨 EOR 服務一併提供,不另外收費。員工線上完成上下班打卡;貴公司人在海外,打開平台就能看到每位員工的出勤、各期的薪資單、勞動檔案、請假申請、加班時數,以及與每一位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
真正值得一提的並不是功能清單 —— 任何一個國際 EOR 平台都有儀表板。重點在於,每一個畫面都對應到越南法律要求雇主必須能夠證明的一項義務。而正因為 Nhân Kiệt 是在契約上具名的合法雇主,貴公司所看到的,正是主管機關前來檢查時所出示的那份紀錄,而不是從別處重新輸入的副本。
| 貴公司看得到什麼 | 對應的法律義務 |
|---|---|
| 與每一位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 | 《《2019年勞動法》》第14條第1款 —— 以電子方式、透過資料訊息形式訂立的契約,與書面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
| 每一位員工的勞動檔案 | 《《2019年勞動法》》第12條第1款與 議定第145/2020/NĐ-CP號 第3條第2款 —— 勞動管理簿可以用紙本或電子形式建立 |
| 各期的薪資單 | 《《2019年勞動法》》第95條第3款 —— 每次發放工資時,雇主都必須向員工告知薪資明細表 |
| 剩餘的特休天數 | 《《2019年勞動法》》第113條與第114條 —— 每年 12、14 或 16 天,視工作性質而定,每滿 5 年年資再加 1 天 |
| 上下班打卡紀錄與加班時數 | 計算工資與加班費的依據,同時也是用來與上一列薪資明細表相互核對的資料 |
平台在服務存續期間全程隨附。EOR 服務費仍與下方價目表完全一致 —— 軟體不另外收取任何費用。
Nhân Kiệt 的 EOR 服務費為每人每月稅前薪資的 8%,兩項產品皆同 —— 每人每月下限為 2,600,000 越南盾(約 USD 99),上限為 5,200,000 越南盾(約 USD 199)。無論薪資多高,任何單一人員都不會被收取超過上限的費用。每位員工收取相當於一個月稅前薪資的押金(可退還),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適用;不收到職手續費、不收離職手續費、不收法人實體設立或維護費,也不收貨幣兌換費。上線前置時間為 5–7 個工作天,相較於自行設立法人實體所需的 2–6 個月。
每人每月的總聘僱成本由四個部分組成:稅前薪資、雇主法定繳費(23.5%)、Nhân Kiệt 服務費,以及就此三者合計課徵的 8% 增值稅。下表列出 2026 年、針對越南籍員工、在五個薪資級距下的全包金額。
| 每月稅前薪資 | 雇主法定繳費(23.5%) | Nhân Kiệt 服務費 | 8% 增值稅 | 每月應付總額 |
|---|---|---|---|---|
| 10,000,000 越南盾 | 2,350,000 越南盾 | 2,600,000 越南盾 | 1,196,000 越南盾 | 16,146,000 越南盾 |
| 15,000,000 越南盾 | 3,525,000 越南盾 | 2,600,000 越南盾 | 1,690,000 越南盾 | 22,815,000 越南盾 |
| 20,000,000 越南盾 | 4,700,000 越南盾 | 2,600,000 越南盾 | 2,184,000 越南盾 | 29,484,000 越南盾 |
| 30,000,000 越南盾 | 7,050,000 越南盾 | 2,600,000 越南盾 | 3,172,000 越南盾 | 42,822,000 越南盾 |
| 50,000,000 越南盾 | 11,750,000 越南盾 | 4,000,000 越南盾 | 5,260,000 越南盾 | 71,010,000 越南盾 |
本表假設繳費基數等於稅前薪資,且落在法定上限之內。雇主欄位為 21.5% 的強制保險 —— 社會保險 17% 與職災及職業病保險 0.5%(《社會保險法》;《勞動安全衛生法》)、健康保險 3%(《健康保險法》)、失業保險 1%(《就業法》) —— 再加上 2% 的工會經費(第50/2024/QH15號《工會法》),合計 23.5%。
8% 增值稅就整張帳單課徵 —— 稅前薪資、法定繳費與服務費三者合計 —— 因為在人力派遣安排下 Nhân Kiệt 即為雇主,故整份契約金額均屬服務收入。8% 為第204/2025/QH15號決議(由議定第174/2025/NĐ-CP號施行)下的優惠稅率,適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延長,否則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回復為 10%。
前四個薪資級距的服務費為 2,600,000 越南盾的下限,因為稅前薪資的 8% 尚低於此數;在 50,000,000 越南盾時,費用為稅前薪資的 8%,即 4,000,000 越南盾。就外籍員工而言,雇主的強制繳費為繳費基數的 22.5% —— 即越南籍的 21.5% 扣除外籍員工無需繳納的 1% 失業保險,再加上 2% 的工會經費。價格以越南盾報價;美元金額為概略換算並經四捨五入(參考匯率約為 1 USD 兌 26,250 越南盾,2026 年 9 月初)。本 EOR 服務供應予外商 —— 非居住者 —— 因此以外幣轉帳報價與收款,係依第32/2013/TT-NHNN號通知第4條第16款辦理。
| 項目 | Nhân Kiệt |
|---|---|
| 服務費(兩項產品) | 稅前薪資的 8% /每人/每月 |
| 每人每月最低費用 | 2,600,000 越南盾(≈USD 99) |
| 每人每月最高費用 | 5,200,000 越南盾(≈USD 199) |
| 增值稅 | 就整張帳單課徵 8%(工資 + 保險 + 服務費) |
| 押金 | 每位員工一個月的稅前薪資,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 可退還 |
| 到職/離職手續費 | 無 0 越南盾 |
| 法人實體設立/維護費 | 無 0 越南盾 |
| 貨幣兌換費 | 無 0 越南盾 |
| 上線前置時間 | 5–7 個工作天 |
貴公司每期預先轉入的薪資款,是員工的工資,並非被扣留的押金(一個月的可退還押金為另一獨立項目)。每一個薪資週期,貴公司預先撥付薪資,讓 Nhân Kiệt 足額且準時支付貴公司的人員;該款項直接流向工資與法定繳費,不會作為保證金留存。每個月貴公司會收到一張增值稅發票,並附有逐項列示的明細表。由於在人力派遣安排下 Nhân Kiệt 即為雇主,整張帳單 —— 稅前薪資、法定繳費與服務費 —— 均課徵 8% 增值稅。
市場上的 EOR 有兩種計價方式:每位員工每月的定額費用(通常以美元計價,全球平台常見),或按稅前薪資的一定百分比計費。部分供應商還會收取押金(一至兩個月薪資)以及每次到職或離職的費用,因此比較時應納入這些項目一併衡量總成本。Nhân Kiệt 收取一個月稅前薪資的押金(可退還,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並且不收取任何到職或離職費用。Nhân Kiệt 按稅前薪資的 8% 收費,設有下限與上限,並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收取一個月稅前薪資的押金(可退還),不收取任何到職或離職費用(概略的市場情況,2026 年 8 月查核)。
以上費率適用於越南籍員工。就外籍員工而言,工作許可證核發給在工作所在省份設有據點的具名雇主,因此該許可證上的雇主為貴公司的越南法人實體 —— Nhân Kiệt 負責辦理相關程序,並依個案分別報價。保險上限依議定第161/2026/NĐ-CP號,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不收離職手續費」是指 Nhân Kiệt 就結束一項委任不收取任何費用。終止勞雇關係時依法應付予員工的款項 —— 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資、於 14 個工作天內完成的最終結算,以及失業保險未涵蓋期間的遣散費 —— 與我們的費用分開計算,並按實際成本照數轉付。
法遵成本
在越南僱用員工的成本不只薪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依第 293/2025/NĐ-CP 號政府法令,第一區法定最低薪資為每月 5,310,000 VND,雇主另需在薪資之外按計費基數的 21.5% 繳納強制保險。
| 項目 | 金額 |
|---|---|
| 最低薪資 — 第一區 | 5,310,000 VND |
| 最低薪資 — 第二區 | 4,730,000 VND |
| 最低薪資 — 第三區 | 4,140,000 VND |
| 最低薪資 — 第四區 | 3,700,000 VND |
| 雇主保險負擔 | 21.5% 按計費基數計 |
| 勞工保險負擔 | 10.5% 按計費基數計 |
| 加班費係數 | 時薪的 150% – 390% |
試算範例 — 部分工時勞工. 以計費基數每月 2,530,000 VND 計算,雇主負擔 543,950 VND(21.5%),勞工負擔 265,650 VND(10.5%),每人每月合計 809,600 VND。
部分工時勞工在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時納入強制社會保險:勞動合約期間滿 1 個月以上,且月薪達參照水準以上。
法律依據:第 41/2024/QH15 號社會保險法(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158/2025/NĐ-CP 號與第 293/2025/NĐ-CP 號政府法令。 — 最後校閱:2026 年 7 月
國際合作夥伴
EK Group 曾造訪 Nhân Kiệt,就以員工生命週期模式為核心的合作進行洽談。這正是多數外商客戶的起點:在把越南的人員託付出去之前,先親自前來了解營運、許可證與團隊。
EK Group 於 Nhân Kiệt 辦公室。
常見問題
EOR(Employer of Record,名義雇主)是由 Nhân Kiệt 出面擔任法律上的雇主,直接與越南籍員工簽訂勞動契約,而貴公司仍完整保有日常派工與專業管理的主導權。關鍵差異在於:EOR 適用於在越南尚未設立法人實體的企業;PEO(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專業雇主組織)則是共同僱用模式,前提是貴公司在越南已經設有公司。若貴公司尚未在越南辦理公司登記,名義雇主就是合適的模式。
可以,透過名義雇主即可。在越南沒有法人實體的外商無法自行簽訂勞動契約,無法辦理社會保險加保,也無法替越南籍勞工申報個人所得稅。採用 EOR 服務時,貴公司與 Nhân Kiệt 簽訂服務合約,由 Nhân Kiệt 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並履行在越南的全部義務。貴公司無需設立公司,無需開立銀行帳戶,也無需辦理僱用登記。
最大的風險是被重新認定為僱傭關係。當一個人全職工作、配合貴公司的上班時間並接受貴公司的指揮監督時,主管機關可能認定這屬於僱傭關係,而非獨立的服務合約,進而追繳社會保險費與個人所得稅,並加計利息與罰鍰。此外,沒有正式契約的勞工通常缺乏向心力,貴公司也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保護智慧財產權或約束保密義務。名義雇主讓這層關係回歸本質,並使其全面合法。
通常是雙方就服務合約達成共識、貴公司提供人選資料之日起5–7個工作天。相較之下,自行在越南設立法人實體 —— 辦理投資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印鑑、銀行帳戶、稅籍登記與社會保險登記,通常需要2–6個月 —— 名義雇主的做法快得多,而且不會產生維持法人實體的費用。
完全由貴公司管理。員工直接向貴公司的主管回報,依照貴公司的流程與工具執行工作,像內部同仁一樣參與會議與績效考核。Nhân Kiệt 只承擔書面上的雇主職責:勞動契約、薪資表、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特休、傷病假與產假待遇,以及必要時的契約終止手續。
費用由三個部分組成,透明呈現在每月一張發票上:與貴公司議定的員工稅前薪資、雇主應負擔的法定保險費(以投保薪資的21,5%計算),以及按人頭每月計收的 EOR 服務費。沒有設立公司的費用,沒有維持法人實體的成本,沒有隱藏費用。請洽 0908 636 108,我們會依人數與預估薪資水準提供報價。
合法,前提是這層關係要透過越南法律承認的兩種途徑之一來安排:領有許可證的人力派遣,或服務合約。越南並沒有專門的 EOR 法規 ——「名義雇主(employer of record)」是國際商業上的稱呼,並非越南法律中的概念,也沒有任何一張許可證叫做「EOR 許可證」。Nhân Kiệt 持有由胡志明市核發的人力派遣許可證號 15/2019/SHCM。
在人力派遣下,勞工是與 Nhân Kiệt 簽訂勞動契約,但在貴公司的直接指揮監督下工作 —— 這就是國際意義上的 EOR,而且必須持有人力派遣許可證。在服務合約下,由貴公司設定工作範圍與驗收標準,而 Nhân Kiệt 負責調派與監督人員並對成果負責。人力派遣對每位勞工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服務合約則沒有此限制。
依《2019年勞動法》第53條,人力派遣對每位勞工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同一名勞工在 12 個月屆滿後能否與同一客戶重新簽約,主管機關目前並無一致的指引,因此需要更長時間的工作通常會改以服務合約重新安排。
是。在越南,變相人力派遣的法律責任由供應方與客戶各自承擔 —— 雙方均就自身行為直接受罰,對機構最高可處 100,000,000 越南盾罰鍰 —— 依議定第283/2026/NĐ-CP號第19條第2款,該議定自 2026年9月10日起取代議定第12/2022/NĐ-CP號 —— 另需補繳工資與社會保險費。正因如此,契約途徑會在簽約前先行確定。
Nhân Kiệt 的 EOR 服務費為每人每月稅前薪資的 8%,下限為每人每月 2,600,000 越南盾(約 99 美元),上限為每人每月 5,200,000 越南盾(約 199 美元)。每人另收取相當於一個月稅前薪資的押金(可退還),自 2026年10月1日起適用;不收到職/導入費用,不收離職費用,沒有設立或維持法人實體的費用,也沒有換匯費用。報價以越南盾計價,美元金額為參考換算。此外,整張發票金額(稅前薪資、法定繳納部分與服務費合計)另需繳納 8% 增值稅。8% 為優惠稅率,適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僱用一名越南籍勞工的成本,是稅前薪資再加上投保基數 21,5% 的雇主應負擔強制保險 —— 若計入 2% 的工會經費則為 23,5%。若是外籍勞工,雇主無須繳納失業保險,因此比例為 22,5%。自 2026年7月1日起,投保基數上限為每月 50,600,000 越南盾。
是。越南第91/2025/QH15號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 2026年1月1日生效,並與第356/2025/NĐ-CP號議定一併施行,該議定全面取代議定第13/2023/NĐ-CP號。Nhân Kiệt 將員工資料保存在自有、位於越南境內的伺服器上,簽訂資料處理協議、依各資料流分定控制者與處理者角色,於開始處理起 60 天內編製並提交法定的影響評估紀錄,並在發現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起 72 小時內通報。
員工資料保存在 Nhân Kiệt 自有、位於越南的人資與薪資平台上,而非第三方的全球平台。讓越南境外的同事存取這些資料,依第91/2025/QH15號法律屬於跨境傳輸,因此 Nhân Kiệt 會為貴公司的專案編製傳輸影響評估,而非逕自認定適用豁免。越南法律並未要求個人資料必須存放在境內 —— Nhân Kiệt 之所以存放在越南,是因為這讓保管鏈更短、更易於稽核。
會被刪除或銷毀。自 2026年1月1日起,勞動契約結束時,雇主必須刪除或銷毀員工的個人資料,除非法律要求繼續保存,或雙方另有約定 —— 例如仍需用來結算社會保險、完成稅務結算或處理尚未了結爭議的資料。Nhân Kiệt 依書面的保存期限政策運作,不會無限期保留資料。
不能,而且沒有任何越南業者能做到全球 EOR 平台所說的那種擔保。依自 2025年8月7日起施行的第219/2025/NĐ-CP號議定,工作許可證是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核發給一個具名的雇主,該雇主須在外籍人士實際工作的省份設有總部、分公司、代表處或營業地點(第4條)。也正是這個具名雇主,負責提交聘用外籍勞工需求的書面說明,如今這份說明已納入工作許可證申請卷宗本身(第18條)。因此,在許可證上擔任雇主的是貴公司在越南的法人實體。Nhân Kiệt 從頭到尾承辦整個程序 —— 需求說明、申請、續期、簽證與臨時居留證 —— 但不會代替貴公司在該許可證上擔任雇主。
已不再是一個獨立的步驟。第70/2023/NĐ-CP號議定 —— 原本要求在提出外籍勞工需求報告之前先公開刊登招募通告 —— 已於 2025年8月7日與第152/2020/NĐ-CP號議定一併廢止。依第219/2025/NĐ-CP號議定,雇主改為在工作許可證申請卷宗中,以第03號表格提交說明聘用該外籍人士需求的書面報告。《勞動法》「由外籍人士填補越南勞工無法勝任的職位」這項原則依然有效 —— 改變的是,如今是在許可證申請卷宗內證明此點,而非透過另外一道須事先取得的核准程序。
不能。不需要自有法人實體的聘用,只適用於越南籍員工。就外籍人士而言,工作許可證上必須具名一個在工作所在省份設有據點的雇主,因此貴公司需要在越南設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或採取企業內部調動或服務合約的架構。Nhân Kiệt 會就何種途徑適合貴公司的情況提供建議,並在該法人實體成立後接手薪資、保險、稅務以及許可證程序。
Nhân Kiệt 不收離職手續費,也不收終止費。剩下的是依法應付給員工的款項,按實支金額轉付:未休特休的工資(第113條)、於 14 個工作天內結清工資與所有未付款項(第48條)、符合條件時的離職津貼(第46條),以及結清社會保險簿。對越南籍員工而言,離職津貼通常等於零,因為凡是已納入失業保險(自 2009 年起強制)的每一年,都會從計算中扣除。對外籍人士則相反:外籍人士不在失業保險制度內,因此沒有可扣除的部分,全部年資都須給付,每工作滿一年給付半個月工資。聘用外籍專家時,請從一開始就將此列入預算 —— 這是唯一一項會隨每年年資增加而變大的終止成本。
由 Nhân Kiệt,因為在勞動契約上擔任雇主的是 Nhân Kiệt。貴公司決定不再需要該員工,並依服務合約將人員退回;終止本身則必須立基於《2019年勞動法》第34條所列的其中一項理由,並遵守契約類型所要求的預告期 —— 不定期契約至少 45 天,12 至 36 個月的契約 30 天,未滿 12 個月的契約 3 個工作天。Nhân Kiệt 執行該程序,並承擔身為雇主的法律責任。
適用《2019年勞動法》第41條。雇主必須讓員工復職,就其未獲准工作的日子給付工資並繳納保險費,並另外給付至少兩個月工資。若員工不願回任,還要加計離職津貼。若雇主不願讓其復職且員工同意,則另行協議至少兩個月工資的給付。Nhân Kiệt 以契約上雇主的身分承擔這項責任 —— 這正是為何我們不會在缺乏正當理由或未依正確預告期的情況下執行終止,也是為何服務合約明確載明:若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被指示終止,由誰承擔費用。
無須支付補償,因為依《2019年勞動法》第34條第1款,定期契約期滿是合法的終止理由。但法定結算仍須辦理:未休特休的工資、於 14 個工作天內結清工資、就未受失業保險涵蓋的期間給付離職津貼,以及結清社會保險簿。有一點要留意:若員工在期滿日之後繼續工作超過 30 天而未簽訂新契約,依第20條,契約將轉為不定期契約。
貴公司的人員會轉移過去,Nhân Kiệt 對此不收取任何費用 —— 沒有轉換費、沒有買斷費、沒有釋出費。就機制而言,與 Nhân Kiệt 的勞動契約結束,通常是依《2019年勞動法》第34條第3款由雙方協議,再由貴公司的新法人實體簽訂新契約,並將社會保險轉移的時點安排妥當,讓任何人的投保都不出現空檔。唯一牽涉到的金錢,是任何終止都會觸發的法定結算 —— 未休特休、結清工資、符合條件時的離職津貼 —— 按實支金額轉付。就外籍人士而言,還請一併將以貴公司法人實體名義申請新工作許可證列入預算:許可證不會隨之轉移到另一個雇主。
法定年資會重新起算,因為開始的是一個新雇主與一份新的勞動契約 —— 這會影響特休的累積以及日後任何離職津貼的計算。社會保險紀錄本身則是連續的,且跟著個人走,因此只要轉移的時點沒有空檔,退休金與各項給付權益就不受影響。在意這一點的客戶,通常會在新的勞動契約中以契約方式承認先前的年資,而 Nhân Kiệt 會移交完整的工作經歷,讓這件事能順利辦理。
Nhân Kiệt 先給付員工,再由客戶向 Nhân Kiệt 償還。身為勞動契約上具名的雇主,Nhân Kiệt 是在法律上對員工及對勞動主管機關負責的一方,因此無論我們兩家企業之間如何分攤費用,員工都會足額且準時獲得給付。服務合約接著分配該費用:若終止是依貴公司的指示執行,而貴公司所提供的理由或預告期站不住腳,貴公司須就依《2019年勞動法》第41條支付的款項向 Nhân Kiệt 償還。這是兩家企業之間的約定,用以確定最終由誰承擔費用;它不會、依越南法律也不能,將法律責任移轉出 Nhân Kiệt 之外。這也是為何我們會在採取行動前先評估理由:拒絕一個薄弱的指示,遠比支付一筆賠償金讓雙方都便宜得多。
有。自 2026年7月1日起,作為社會保險與健康保險投保基數的月薪,依議定第161/2026/NĐ-CP號設有上限,為每月 50,600,000 越南盾 —— 即參考基準 2,530,000 越南盾的 20 倍。超過該上限的薪資部分無須再行繳費,因此雇主應負擔的 21,5% 僅計算至上限為止,且用於繳費的金額佔全部薪酬的比重會隨薪資上升而下降。
個人所得稅依第109/2025/QH15號法律採五個級距的累進稅率表,自 2026 年課稅期間起適用。稅款就減除後的所得課徵:依決議第110/2025/UBTVQH15號,每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減除 15,5 百萬越南盾,每名已登記的受扶養人每月再減除 6,2 百萬越南盾。強制保險費在計稅前先行減除,而依法定費率計算的加班費與夜班工資全額免稅;僅企業超出法定費率所支付的部分才計入應稅所得。Nhân Kiệt 為每位員工代扣、申報並辦理年度結算。
人力派遣僅限於議定第145/2020/NĐ-CP號附錄二所列的 20 種工作 —— 口譯/筆譯、秘書/行政助理、櫃檯接待、銷售支援、專案支援、生產線系統程式設計、駕駛、保全、工業清潔等。《2019年勞動法》第53條僅在三種情形下允許人力派遣:在特定期間內臨時滿足突然增加的勞動力需求;暫時替代因產假、職業災害、職業病或履行公民義務而請假的勞工;或確有使用高專業技術水準勞動力的需求。不屬於上述名錄的工作,改以服務合約進行 —— 沒有名錄限制,也沒有 12 個月的限制。
Nhân Kiệt 會為每位客戶開立一個管理平台帳號,隨 EOR 服務一併提供,不另外收費。員工線上完成上下班打卡;客戶人在海外,就能看到每位員工的出勤、各期的薪資單、勞動檔案、請假申請、加班時數,以及與每一位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由於 Nhân Kiệt 是在契約上具名的合法雇主,平台上的資料正是主管機關前來檢查時所出示的那份紀錄。
不會。平台隨 EOR 服務一併提供,軟體不另外收取任何費用 —— 服務費仍是每人每月稅前薪資的 8%,下限為每人每月 2,600,000 越南盾,上限為每人每月 5,200,000 越南盾。每一個畫面都對應到一項法律義務:電子勞動契約依《《2019年勞動法》》第14條第1款;電子形式的勞動管理簿依《《2019年勞動法》》第12條第1款與 議定第145/2020/NĐ-CP號 第3條第2款;薪資明細表依第95條第3款;特休依第113條與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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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Nhân Kiệt 長期合作、遍布越南全國的 500+ 家客戶及合作夥伴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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