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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2026/NĐ-CP號法令:越南外籍工作許可新規與第219號對比
作者 Nguyễn Quốc Trung — 副總經理 · 更新於
第393/2026/NĐ-CP號法令是越南關於外國勞動者在越南工作的最新法令:政府於2026年10月20日簽署,自2026年12月5日起施行,全面取代第219/2025/NĐ-CP號法令。本文概述全部37條和4個附錄,逐條對比第219/2025號法令的變化,並在下方提供法令PDF原文下載。
第393/2026/NĐ-CP號法令要點:
- 文號393/2026/NĐ-CP,2026年10月20日簽署(范氏青茶副總理代總理簽署),由內務部部長提請。
- 2026年12月5日起施行;第219/2025/NĐ-CP號法令同日失效(第36條第1、2款)。
- 依第219/2025號法令或第152/2020號法令(經第70/2023號法令修訂)簽發的工作許可證、豁免確認書繼續有效至到期(第35條第1款)。
- 專家:新增無學位但有5年經驗、世界前500名大學優等學位、戰略技術專業學位(無經驗要求)等途徑(第4條第3款)。
- 主管某一領域的執行董事所需經驗由3年降為2年(第4條第2款b項)。
- 企業內部調動:不再包括技術勞動者,豁免確認書最長3年(第3條第1款、第11條第3款)。
- 工作許可證豁免情形由15種增至18種,新增特別免簽卡持有人、戰略技術專家和人工智慧人才(第8條)。
- 工作許可證續期:最早可提前90天申請,5個工作日內辦結,無需體檢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第28、29條)。
- 用人單位不得轉租(勞務派遣)外國勞動者,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須定期報告(第37條第6款)。
- 外國人須由實際使用其工作的企業直接僱用:不透過EOR,而採用PEO模式(第37條第6款b項)。
下載: 第393/2026/NĐ-CP號法令 帶電子簽名PDF原文(越南語,60頁,25.8 MB)
第393/2026/NĐ-CP號法令是什麼,何時施行?
第393/2026/NĐ-CP號法令規範外國勞動者在越南工作,於2026年10月20日頒佈,依第36條第1款自2026年12月5日起施行。法令以第63/2025/QH15號《政府組織法》和第45/2019/QH14號《勞動法》為依據,共5章、37條和4個附錄,由范氏青茶副總理代表政府簽署。
調整範圍(第1條)包括:依《勞動法》第157條簽發、補發、續期、收回工作許可證和不屬於工作許可證簽發對象確認書(以下簡稱"豁免確認書")的條件和程序,以及依《勞動法》第154條第1、2、9款不屬於工作許可證簽發對象的外國勞動者。
| 項目 | 內容 |
|---|---|
| 文號 | 393/2026/NĐ-CP |
| 頒佈日期 | 2026年10月20日 |
| 施行日期 | 2026年12月5日(第36條第1款) |
| 頒佈機關 | 政府,由內務部部長提請 |
| 簽署人 | 范氏青茶副總理(代總理) |
| 被取代文件 | 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Đ-CP號法令(第36條第2款) |
| 結構 | 5章37條,附錄I(4個表格)、II、III、IV |
在哪裡下載第393/2026/NĐ-CP號法令PDF?
您可在dichvutinhluong.vn/van-ban/nghi-dinh-393-2026-nd-cp.pdf下載由政府辦公廳電子簽名的第393/2026/NĐ-CP號法令越南語PDF原文,共60頁。文件包含37條正文(第1–32頁)、載有01至04號表格的附錄I、列明世貿組織11個服務部門的附錄II、文化藝術體育專家標準的附錄III,以及外國勞動者情況報告表的附錄IV。該文件為掃描件,如需文字請參考本文摘要。
第393號法令取代了哪些文件?
第393/2026/NĐ-CP號法令自2026年12月5日起取代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Đ-CP號法令(第36條第2款)。同日,2026年4月29日第24/2026/NQ-CP號決議附錄I.2第1.2節第IV部分第1、2款——即簡化豁免確認書和工作許可證續期材料的規定——也失效(第36條第3款),因為第393號法令已將這些簡化直接寫入第16條和第28條。
法令沿革如下:經第70/2023/NĐ-CP號法令修訂的第152/2020/NĐ-CP號法令,於2025年8月7日被第219/2025/NĐ-CP號法令取代;第219/2025號法令又於2026年12月5日被第393/2026/NĐ-CP號法令取代。2026年12月4日之前,申請仍按第219/2025號法令辦理。
第393號法令與第219號法令有哪些不同?
第393/2026號法令保留了第219/2025號法令的框架——由省級人民委員會審批、一套合併材料、許可證最長2年且可續期一次——但放寬了專家和執行董事的條件,新增3種豁免情形,加快續期,將期限改為工作日計算,併為用人單位新增報告義務。下表對比27項內容,並註明兩部法令的條款依據。
| # | 內容 | 第219/2025/NĐ-CP號法令 | 第393/2026/NĐ-CP號法令 |
|---|---|---|---|
| 1 | 有效期 | 2025年8月7日–2026年12月4日(第35條第1款) | 2026年12月5日起(第36條第1款) |
| 2 | 用語解釋 | 無專條 | 第3條定義企業內部調動、商業存在、志願者、合同服務提供者、短期工作、調派、服務推銷者 |
| 3 | 工作形式 | 12種,第2條第1款a–m項 | 13種,新增n項"不屬於工作許可證簽發對象"(第2條第1款) |
| 4 | 主管某一領域的執行董事 | 至少3年經驗(第3條第2款b項) | 至少2年經驗(第4條第2款b項) |
| 5 | 有學位的專家 | 本科+2年經驗(第3條第3款a項) | 不變(第4條第3款a項) |
| 6 | 優先領域專家 | 金融、科學、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優先領域本科+1年(第3條第3款b項) | 戰略技術目錄專業本科,無經驗要求(第4條第3款b項) |
| 7 | 前500名大學專家 | 無 | 世界前500名大學科學技術專業優等及以上本科+1年(第4條第3款c項) |
| 8 | 無學位專家 | 無 | 至少5年相關經驗(第4條第3款e項) |
| 9 | 文化、藝術、體育專家 | 按文化體育旅遊部部長指引(第19條第3款c項) | 標準直接寫入附錄III,14類對象(第4條第3款d項) |
| 10 | 技術勞動者 | 培訓1年+經驗2年,或經驗3年(第3條第4款) | 不變(第4條第4款) |
| 11 | 企業內部調動 | 管理人員、執行董事、專家、技術勞動者(第7條第13款b項) | 僅管理人員、執行董事、專家(第3條第1款;第35條第3款) |
| 12 | 內部調動豁免確認書期限 | 最長2年(第10條) | 最長3年(第11條第3款) |
| 13 | 短期工作 | 每年不足90天(第7條第13款a項) | 為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累計每年不超過90天;有薪酬須辦工作許可證(第3條第5款;第8條第13款a項) |
| 14 | 豁免情形數量 | 15款(第7條) | 18款(第8條) |
| 15 | 教育 | 須教育培訓部確認(第7條第14款) | 列明5種情形:國際專案、合作辦學、STEM及金融經濟工商管理碩士、博士、教授和副教授(第8條第14款) |
| 16 | 新申請時間 | 開始工作前60天內且不少於10天(第9條第1款;第22條第1款) | 開始工作前至少10個工作日且不超過60天(第10條第1款;第23條第1款) |
| 17 | 提交地點 | 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依第6條線上提交 | 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或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線上提交,各程序中明確寫明(第10條第1款、第23條第1款) |
| 18 | 無犯罪記錄 | 6個月內的證明,或經門戶聯辦申請(第18條第4款;第6條第3款) | 線上申請時如可從司法記錄資料庫調取則無需提交證明(第7條;第19條第4款) |
| 19 | 護照 | 有效護照;外國文件須領事認證(第5條) | 護照個人資訊頁影印件;護照不在領事認證要求之列(第6條第1款;第19條第3款) |
| 20 | 面向越南勞動者的招聘公告 | 提交前至少5天(03號表格) | 至少5個工作日,明確發布渠道,營業登記證上已列名的總經理、經理免於公告(附錄I 03號表格) |
| 21 | 續期申請時間 | 到期前10至45天(第16條第1款、第28條第1款) | 到期前10個工作日至90天(第17條、第29條) |
| 22 | 工作許可證續期辦理時限 | 10個工作日(第28條第3款) | 5個工作日(第29條) |
| 23 | 續期材料 | 含體檢證明(第27條第2款,第24/2026號決議簡化前) | 無需體檢證明和無犯罪記錄(第28條) |
| 24 | 工作許可證補發 | 遺失、損壞;姓名、國籍、護照、單位名稱變更(第23條) | 新增總部、分公司、代表處、營業地點地址變更(第24條第3款) |
| 25 | 失效許可證交回 | 15天內(第31條第1款) | 10個工作日內(第32條第1款) |
| 26 | 用人單位定期報告 | 無規定 | 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按附錄IV(第37條第6款đ項) |
| 27 | 轉租外國勞動者 | 無專門禁止 | 用人單位不得轉租外國勞動者(第37條第6款b項) |
第393號法令規定哪些人屬於專家?
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第4條第3款,外國勞動者符合6種情形之一即屬專家,最大變化在e項:只要有至少5年與崗位相關的經驗,無需大學學位。這為經驗豐富但沒有學位的技師、現場工程師和生產管理人員開啟了通道,他們過去只能以技術勞動者身份申請。
| 項 | 專家條件(第4條第3款) | 證明材料(第20條第3款) |
|---|---|---|
| a | 本科及以上或同等學歷+至少2年相關經驗 | 學位+境外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經驗證明 |
| b | 總理頒佈的戰略技術目錄、戰略技術產品目錄所列專業本科及以上,或依政府合作協議——無經驗要求 | 學位 |
| c | 按QS、THE、軟科(Shanghai Ranking)、U.S. News & World Report排名世界前500名大學(近3年公佈)科學技術專業優等及以上本科+至少1年經驗 | 優等學位+經驗證明 |
| d | 符合附錄III標準的文化、藝術、體育專家 | 附錄III規定的材料 |
| đ | 依教育法在教育機構從事教學、科研、學術交流的專家 | 教育機構出具的符合專業條件確認 |
| e | 至少5年相關經驗,無需學位 | 經驗證明 |
曾在越南工作過的人,可用已簽發的工作許可證、豁免確認書或外國勞動者資料庫中的資訊證明工作年限(第20條第5款)。飛行員、空乘、飛機維修技術人員和船員仍使用其執照和專業證書(第20條第3款g項)。
執行董事和技術勞動者需要多少年經驗?
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直接主管某一領域的執行董事只需至少2年相關經驗(第4條第2款b項),比第219/2025號法令的3年減少;分公司、代表處、營業地點負責人仍無最低經驗要求(a項)。技術勞動者保持兩條途徑:至少1年培訓加至少2年經驗,或至少3年相關經驗(第4條第4款)。
管理人員仍指《企業法》第4條第24款規定的企業管理人員,或機關、組織的負責人、副職(第4條第1款),以公司章程或任命、調派文件證明(第20條第1款)。
| 職位 | 第219/2025號法令 | 第393/2026號法令 |
|---|---|---|
| 管理人員 | 第3條第1款,無經驗要求 | 第4條第1款,不變 |
| 分公司、代表處負責人 | 無經驗要求 | 不變 |
| 主管某一領域的執行董事 | 3年經驗 | 2年經驗 |
| 專家 | 2種途徑(a、b) | 6種途徑(a–e) |
| 技術勞動者 | 培訓1年+2年,或經驗3年 | 不變 |
第393號法令下企業內部調動有何變化?
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第3條第1款,企業內部調動只適用於已被境外企業連續僱用至少12個月、臨時調至其在越南商業存在工作的管理人員、執行董事和專家,技術勞動者不再適用。商業存在除外資企業、分公司、代表處和BCC合同執行辦公室外,現在還包括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專案(第3條第2款)。
- 屬於世貿組織11個服務部門(附錄II)的調動,辦理豁免確認書而非工作許可證(第8條第13款b項),確認書期限最長3年(第11條第3款),不再是2年。
- 不屬於這11個部門的,仍須以企業內部調動形式辦理工作許可證,提交派遣文件和連續受僱12個月的證明(第19條第6款a項)。
- 依第219/2025號法令取得文件的技術勞動者調動人員可用至到期;如需補發、續期,須轉為專家職位並符合第4條第3款e項的5年經驗條件(第35條第3款)。
附錄II的11個服務部門是哪些?
第393/2026號法令附錄II列出越南對世界貿易組織服務具體承諾表中的11個服務部門,用於判斷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是否可免辦工作許可證。原文將每個部門細分至產品總分類(CPC)編碼。
- 商務服務(專業服務、計算機、研究與開發、租賃、其他商務服務)。
- 通訊服務(快遞、電信、視聽)。
-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分銷服務(佣金代理、批發、零售、特許經營)。
- 教育服務。
- 環境服務。
- 金融服務(保險、銀行、證券)。
- 衛生與社會服務。
- 旅遊及與旅行相關的服務。
-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運輸服務。
第393號法令規定哪些人無需辦理工作許可證?
第393/2026號法令第8條列出18種外國勞動者不屬於工作許可證簽發對象的情形,比第219/2025號法令第7條的15種多。豁免並不意味著可以自由工作:多數情形仍須辦理豁免確認書,部分情形只需提前至少3個工作日報告。
| 第8條款 | 情形 | 手續 | 與第219號法令比較 |
|---|---|---|---|
| 1 | 《勞動法》第154條第3–8款 | 確認書;第154條第4、5、6、8款及已獲確認的第3款只需報告 | 保留 |
| 2 |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30億越南盾及以上的所有人、出資成員 | 報告 | 保留 |
| 3 | 股份公司出資30億越南盾及以上的董事長、董事 | 報告 | 保留 |
| 4 | ODA、無償援助、優惠貸款專案的顧問和執行人員 | 確認書 | 擴大至無償援助、優惠貸款 |
| 5 | 經外交部確認的記者 | 報告 | 保留 |
| 6 | 被派往外國使館、政府間組織提議設立的學校任教或管理 | 確認書 | 保留 |
| 7 | 有實習協議或工作邀請的學生;越南船舶實習生 | 確認書 | 保留 |
| 8 | 外國代表機構成員的家屬 | 報告 | 保留 |
| 9 | 持公務護照在國家機關、政治組織工作 | 確認書 | 保留 |
| 10 | 負責設立商業存在的人員 | 報告 | 保留 |
| 11 | 志願者 | 確認書 | 保留 |
| 12 | 執行中央、省級機關簽署的國際協議 | 確認書 | 保留 |
| 13a | 短期工作,每年累計不超過90天 | 報告 | 修改:有薪酬須辦許可證 |
| 13b | 世貿組織11個部門內的企業內部調動 | 確認書,最長3年 | 修改:取消技術勞動者 |
| 14 | 在教育機構教學、科研(a–đ共5種) | 確認書;博士、教授、副教授只需報告 | 修改:取消教育培訓部確認 |
| 15 | 經部、部級機關或省級人民委員會確認 | 確認書 | 條款中取消領域限制 |
| 16 | 依第221/2025/NĐ-CP號法令持特別免簽卡者 | 報告 | 新增 |
| 17 | 戰略技術領域專家及其家屬 | 確認書 | 新增 |
| 18 | 依國家人工智慧人才發展計劃引進的人員 | 確認書 | 新增 |
哪些情形只需報告、無需辦理確認書?
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第10條第4款,以下情形用人單位無需申請確認書,只需提前至少3個工作日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告:已獲越南機關確認的《勞動法》第154條第3款;《勞動法》第154條第4、5、6、8款;以及本法令第8條第2、3、5、8、10款、第13款a項、第14款d和đ項、第16款。
報告內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用人單位、工作地點、工作期限及所適用的情形。報告的工作期限不得超過2年;依與教育機構的合同從事教學科研的博士最長3年,特別免簽卡持有人按卡的期限。期滿後繼續工作須再次報告;主管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資料庫。
不足90天的短期工作還能免辦工作許可證嗎?
可以,但範圍收窄: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第3條第5款和第8條第13款a項,管理人員、執行董事、專家、技術勞動者為越南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工作,一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不超過90天的,只需報告。如形成受僱、受管理並領取工資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須按履行勞動合同形式申請工作許可證。
累計計算很關鍵:同一年內為不同客戶多次赴越的顧問,須把所有行程天數相加。第219/2025號法令只寫"每年不足90天",未提及在越南領取報酬的情形。
第393號法令下工作許可證申請材料有哪些?
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第19條,工作許可證申請材料分為7部分,用工需求說明與許可申請合併在03號表格中,主管機關能從國家資料庫調取的,可免交多項材料。完整清單如下。
- 附錄I 03號表格的用工需求說明及工作許可證申請(第19條第1款)。
- 12個月內的體檢證明,體檢結果已接入醫療管理資訊系統或國家衛生資料庫的除外(第19條第2款)。
- 有效護照個人資訊頁影印件,可從國家出入境資料庫調取的除外(第19條第3款)。
- 6個月內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未在服刑的確認文件,可從司法記錄資料庫調取的除外(第19條第4款)。
- 2張4×6釐米彩色照片或照片檔案,已在外國勞動者資料庫中的除外(第19條第5款)。
- 工作形式證明:派遣文件、合同或協議,或服務合同加在境外企業工作24個月的證明(第19條第6款)。
- 依第20條證明為管理人員、執行董事、專家、技術勞動者,出資不足30億越南盾的出資人除外(第19條第7款)。
除護照外,外國文件須經領事認證,但依條約、互惠原則或法律免除的除外,然後翻譯成越南語並公證(第6條)。自2026年9月11日起,與越南共同適用《海牙認證公約》的國家所出具文件可依第293/2026/NĐ-CP號法令使用附加證明書(Apostille)。申請以資料庫調取代替無犯罪記錄證明時,01號和03號表格第1.7項須填寫在越南的住址及父母、配偶姓名。
面向越南勞動者的招聘公告須提前多久發布?
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附錄I 03號表格,履行勞動合同、招標包和專案、與外國外交代表機構或外國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等形式(第2條第1款a、i、m項),用人單位須在提交申請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越南勞動者發布該崗位招聘公告。第219/2025號法令只寫"5天",新規不計週末和節假日,實際時間更長。
- 發布渠道:國家就業交易平台、就業服務機構、大眾傳媒或用人單位自己的網站。
- 必備內容:崗位及領域、工作形式、地點、期限、專業技術水平、經驗(如有);公告文件隨申請材料提交。
- 免於公告:營業登記證上已列名的外籍總經理或經理。
- 新義務:錄用的外國人須與公告中的崗位、形式、地點、期限一致,且不低於公告的學歷和經驗要求(第37條第6款c、d項)。國家鼓勵在國家就業交易平台或公共就業服務中心免費發布。
第393號法令下辦理工作許可證需要多長時間?
主管機關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用工需求並簽發工作許可證(第393/2026號法令第23條第3款);不予簽發的須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須在開始工作前至少10個工作日且不超過60天,向工作地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提交,或在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線上提交。下表彙總法令中的所有時限。
| 程序 | 何時提交 | 辦理時限 | 第393號法令 | 第219號法令 |
|---|---|---|---|---|
| 新辦工作許可證 | 開始工作前10個工作日至60天 | 10個工作日 | 第23條第1、3款 | 10–60天;10個工作日 |
| 補發工作許可證 | 發生第24條情形時 | 3個工作日 | 第26條 | 3個工作日 |
| 工作許可證續期 | 到期前10個工作日至90天 | 5個工作日 | 第29條 | 10–45天;10個工作日 |
| 新辦豁免確認書 | 開始工作前10個工作日至60天 | 5個工作日 | 第10條第1、3款 | 10–60天;5個工作日 |
| 補發確認書 | 發生第12條情形時 | 3個工作日 | 第14條 | 3個工作日 |
| 確認書續期 | 到期前10個工作日至90天 | 5個工作日 | 第17條 | 10–45天;5個工作日 |
| 只需報告的豁免 | 提前至少3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內更新資料庫 | 第10條第4款 | 3個工作日 |
| 新工作地點報告 | 提前至少3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內更新 | 第10條第5款、第23條第5款 | 3天 |
| 不予簽發 | — | 3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 第10條第3款、第23條第3款 | 3個工作日 |
| 交回失效文件 | — | 10個工作日內 | 第32條第1款、第34條第1款 | 15天 |
以勞動合同形式取得許可證後,雙方須在開始工作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23條第4款)。工作許可證和豁免確認書最長2年(第22條、第11條第1款),以所依據的合同、派遣文件或協議期限為準。
第393號法令下工作許可證續期有何新變化?
第393/2026號法令下的續期更快更簡便:在到期前90天至至少10個工作日之間提交,5個工作日內辦結(第29條),且不再需要體檢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第28條)。許可證仍只能續期一次,最長2年(第30條)。
- 續期材料:03號表格(需求說明及續期申請)、護照影印件、2張照片或照片檔案、工作形式證明(勞動合同形式無需)、有效許可證影印件——資料庫已有的影印件和照片可免交(第28條)。
- 以勞動合同形式續期後,須在繼續工作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29條)。
- 2026年12月5日前依第24/2026/NQ-CP號決議提交的續期申請,仍按該決議辦理(第35條第5款)。
工作許可證已續期一次後如何繼續工作?
已續期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勞動者如繼續為同一用人單位、在同一崗位和領域工作,須在許可證到期前至少10個工作日且不超過60天內申請新的工作許可證(第393/2026號法令第21條第3款)。簡化材料包括03號表格、護照影印件、照片、工作形式證明、舊許可證影印件,以及管理人員、執行董事的職位證明——無需體檢證明,不同於仍要求體檢證明的第219/2025號法令第20條第3款。
已續期的豁免確認書同理:在到期前10個工作日至60天內申請新的確認書(第9條第8款)。
更換用人單位或崗位需要重新辦理工作許可證嗎?
需要。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第21條第1款,持有效工作許可證的勞動者轉到另一用人單位從事相同崗位和領域的,須辦理新的許可證,但材料簡化:現用人單位的在職證明、03號表格、護照影印件、照片、工作形式證明、現有許可證影印件,以及管理人員、執行董事的職位證明。
在同一用人單位內變更崗位、領域或工作形式,也須辦理新許可證,並附新崗位或新形式的證明(第21條第2款)。兩種情況均無需重新體檢、開具無犯罪記錄或認證學歷。
什麼情況下須補發工作許可證?
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第24條,工作許可證在三種情形下於3個工作日內補發:有效許可證遺失或損壞;勞動者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變更,或用人單位名稱變更但識別碼、稅號不變;簽發許可證所在的總部、分公司、代表處、營業地點、承包商執行辦公室地址變更。第三種是第219/2025號法令第23條所沒有的新情形。
補發許可證的期限為原許可證的剩餘期限(第27條)。豁免確認書在相同三種情形下補發(第12條)。
工作許可證在哪些情況下被收回?
第393/2026號法令第31條規定5種收回情形:依《勞動法》第156條第2–7款許可證失效;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簽發、補發、續期規定;勞動者被驅逐出境;被拘留、羈押或正在服有期徒刑;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失蹤、死亡。後三種為新增,第219/2025號法令僅籠統規定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許可證失效時,用人單位須在10個工作日內收回並連同報告交回簽發機關(第32條第1款),此前為15天。其他情形由簽發機關作出收回決定並通知公安部。豁免確認書按第33條的7種情形收回,交回期限同為10個工作日(第34條)。
第393號法令為用人單位新增了哪些義務?
第393/2026號法令第37條第6款首次以專款規定外國勞動者用人單位的6項義務,重點是禁止轉租外國勞動者和每年兩次定期報告。這些義務自2026年12月5日起適用。
- 按安全、秩序要求,為滿足用人單位自身的直接需要招聘和使用外國勞動者,不得轉租外國勞動者(b項)。
- 錄用的外國人不得低於公告的學歷和經驗要求,並與公告內容一致(c、d項)。
- 以紙質或電子方式管理外國勞動者資訊;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按附錄IV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主管機關已能從資料庫調取的除外(đ項)。
- 如實申報並對材料負責(e項)。
省級人民委員會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內務部報告(第37條第5款d項);內務部與公安部建設與國家出入境資料庫對接的全國外國勞動者資料庫(第37條第1款)。附錄IV報告按大洲、國籍、崗位及簽發、補發、續期、收回的許可證和確認書數量統計。
第393號法令之後還能透過EOR僱用外國人嗎?
不能再以第三方作為雇主:自2026年12月5日起,外國勞動者須由實際使用其工作的企業直接僱用,因為第393/2026號法令第37條第6款b項要求用人單位為滿足自身的直接需要招聘和使用外國勞動者,且不得轉租外國勞動者。依我們的理解,由服務商在名義上擔任雇主、勞動者實際為另一家企業工作的EOR安排,已不再適合外國人;適合的模式是PEO。
文件設計也遵循同一邏輯:03號表格是用人單位說明自身用工需求的文件,工作許可證(04號表格)載明該用人單位、職位和工作地點。因此,Nhân Kiệt只依勞務派遣許可證No. 15/2019/SHCM為越南籍員工提供EOR,不擔任外國人的雇主;對外國人,我們提供PEO。
在PEO模式下,貴公司的越南法人是用人單位,Nhân Kiệt在其背後承擔專業工作。具體如下。
- 貴公司法人(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簽訂勞動契約,並作為工作許可證上的用人單位。
- Nhân Kiệt判斷適用的途徑:工作許可證、豁免確認書或僅需報告。
- 以貴公司法人名義準備和提交工作許可證文件,並辦理臨時居留卡和簽證。
- 處理薪資、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外國人的雇主負擔率為22.5%(不繳失業保險),越南籍員工為23.5%。
- 追蹤到期日,辦理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的定期報告及離職手續。
公開價格:工作許可證USD 650,臨時居留卡USD 450,日常管理費每人每月固定USD 35,含政府規費,另加8% VAT。貴公司仍是雇主,因此無需大額押金。尚未在越南設立法人者,無法為外國人使用PEO,需先設立據點;在此期間,越南籍員工仍可透過EOR服務到職。另請參閱越南PEO模式和PEO各項服務費用。
依第219號法令簽發的工作許可證還有效嗎?
有效。根據第393/2026號法令第35條第1款,依第219/2025/NĐ-CP號法令或經第70/2023/NĐ-CP號法令修訂的第152/2020/NĐ-CP號法令簽發、補發、續期的工作許可證和豁免確認書繼續有效至到期;下一次簽發、補發、續期按第393號法令辦理。用人單位無需更換現有許可證。
- 2026年12月5日前提交的簽發、補發、續期、收回申請,繼續按第219/2025號法令辦理(第35條第2款)。
- 依第219號法令辦理的技術勞動者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可使用至到期,之後只能以具備5年經驗的專家身份補發、續期(第35條第3款)。
- 依第219號法令第4條獲省級人民委員會授權的機關,在該省出台新規定前繼續辦理(第35條第4款)。
- 2026年12月5日前依第24/2026/NQ-CP號決議提交的續期申請,按該決議辦理(第35條第5款)。
2026年12月5日前企業應做什麼?
2026年12月4日前所有申請仍按第219/2025號法令辦理,企業應利用這段時間盤點外籍員工並選擇最有利的申請時機。建議立即做好以下六件事。
- 盤點為貴公司工作的所有外國人及其法律上的雇主;由第三方僱用的人員,應在下次續期前以PEO模式轉入貴公司法人的契約。
- 列出2026年12月至2027年3月到期的許可證:自2026年12月5日起可提前最多90天申請續期,5個工作日辦結。
- 盤點技術勞動者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準備5年經驗證明,以便續期時轉為專家職位。
- 對沒有學位但有5年以上經驗的候選人,考慮在2026年12月5日後依第4條第3款e項以專家身份申請。
- 調整招聘流程: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在指定渠道發布完整公告,並錄用與公告一致的人員。
- 將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的附錄IV定期報告列入日程;首次報告須在2027年6月5日前完成。
無工作許可證使用外國勞動者罰款多少?
第393/2026號法令未規定罰款;罰款仍依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的第283/2026/NĐ-CP號法令第13條第5款:使用無工作許可證或豁免確認書(包括許可證已過期)的外國勞動者,按違規人數處罰,組織罰款為個人的兩倍(同一法令第7條第1款)。外國勞動者還可能被驅逐出境。
| 違規人數 | 個人用人單位 | 組織(兩倍) |
|---|---|---|
| 1至10人 | 3,000萬–4,500萬越南盾 | 6,000萬–9,000萬越南盾 |
| 11至20人 | 4,500萬–6,000萬越南盾 | 9,000萬–1.2億越南盾 |
| 21人及以上 | 6,000萬–7,500萬越南盾 | 1.2億–1.5億越南盾 |
附錄III的文化、藝術、體育專家標準是什麼?
第393/2026號法令附錄III規定文化、藝術和體育領域14類對象的專家標準,每人只需符合其中一項:第4條第3款a項的一般專家條件,或行業專項標準,如國際獎項、國際專業組織會員資格、比賽獎牌等。第219/2025號法令將這些標準交由文化體育旅遊部指引。
- 文化藝術(8類):表演藝術;電影(製片人、導演、編劇、攝影、美術設計、錄音、剪輯等);美術、攝影和展覽;博物館;文物、古董的儲存與修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遺蹟的保護、修繕與修復;文獻遺產。
- 體育(6類):教練員;運動員;運動營養專家;運動醫學專家;體育管理專家;運動心理專家。
- 專項標準示例:持有地區、洲際或世界單項聯合會有效教練證書的教練;在地區、洲際或世界賽事獲得獎牌或達到相當於健將水平的運動員;持國際轉會證明(ITC)的足球運動員;屬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ICOMOS、ICCROM或IUCN成員的遺產專家。
第393號法令附錄I有哪些表格?
第393/2026號法令附錄I包含4個越英雙語表格,適用於所有程序,自2026年12月5日起取代第219/2025號法令的表格。04號表格中的工作許可證編號由省程序碼、年份後兩位、型別程序碼(1新辦、2續期、3補發)和流水號組成,例如2026年河內簽發的許可證為GP 01.26.1.000.001。
| 表格 | 名稱 | 用途 |
|---|---|---|
| 01號表格 | 簽發、補發、續期豁免確認書申請書 | 第9、13、16條 |
| 02號表格 | 不屬於工作許可證簽發對象確認書(Certification of exemption from work permit) | 第10、14、17條的結果 |
| 03號表格 | 外國勞動者用工需求說明及簽發、補發、續期工作許可證申請書 | 第19、21、25、28條 |
| 04號表格 | 工作許可證(Work permit) | 第23、26、29條的結果 |
外籍員工其他手續可參考哪些文章?
工作許可證只是整個流程中的一環,此外還包括簽證、臨時居留卡、文件認證、社會保險,以及在沒有越南法人時的僱傭模式。以下文章說明的是現行第219/2025號法令的規定,適用至2026年12月4日。
- 越南外籍工作許可:費用、材料、流程
- 越南工作許可豁免:集團內部調動
- 越南外籍員工工作簽證:DN、LD、EV詳解
- 越南臨時居留卡(TRC):費用與流程
- 越南領事合法化與公證翻譯
- 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工作許可證和社會保險
為什麼選擇Nhân Kiệt辦理越南工作許可證?
Nhân Kiệt Supplying Manpower Co., Ltd(稅號0308022768,成立於2009年)持有勞務派遣許可證No. 15/2019/SHCM和就業服務許可證No. 22139/2023/45/SLĐTBXH-VLATLĐ,並透過ISO 9001:2015、ISO 45001、ISO 14001和ISO/IEC 27001:2022認證。我們以貴公司法人名義準備和提交工作許可證及豁免確認書,跟蹤續期期限,併為每位員工規劃向第393/2026號法令的過渡。工作許可證服務費為每名員工USD 650(含政府規費,另加8% VAT)。
如需按新規審查外籍員工情況,請致電+84 908 636 108(Trung先生)或+84 28 3505 4224,或檢視越南EOR服務和勞動合規化服務。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 第393/2026/NĐ-CP號法令(2026年10月20日):外國勞動者在越南工作(帶電子簽名PDF,越南語)
- 第219/2025/NĐ-CP號法令(2025年8月7日):自2026年12月5日起被取代
- 2019年《勞動法》(45/2019/QH14):關於外國勞動者的第151至157條
- 第283/2026/NĐ-CP號法令:勞動、社會保險領域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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