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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2026/NĐ-CP号法令:越南外籍劳动许可新规与第219号对比
作者 Nguyễn Quốc Trung — 副总经理 · 更新于
第393/2026/NĐ-CP号法令是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最新法令:政府于2026年10月20日签署,自2026年12月5日起施行,全面取代第219/2025/NĐ-CP号法令。本文概述全部37条和4个附录,逐条对比第219/2025号法令的变化,并在下方提供法令PDF原文下载。
第393/2026/NĐ-CP号法令要点:
- 文号393/2026/NĐ-CP,2026年10月20日签署(范氏青茶副总理代总理签署),由内务部部长提请。
- 2026年12月5日起施行;第219/2025/NĐ-CP号法令同日失效(第36条第1、2款)。
- 依第219/2025号法令或第152/2020号法令(经第70/2023号法令修订)签发的劳动许可证、豁免确认书继续有效至到期(第35条第1款)。
- 专家:新增无学位但有5年经验、世界前500名大学优等学位、战略技术专业学位(无经验要求)等途径(第4条第3款)。
- 主管某一领域的执行董事所需经验由3年降为2年(第4条第2款b项)。
- 企业内部调动:不再包括技术劳动者,豁免确认书最长3年(第3条第1款、第11条第3款)。
- 劳动许可证豁免情形由15种增至18种,新增特别免签卡持有人、战略技术专家和人工智能人才(第8条)。
- 劳动许可证续期:最早可提前90天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体检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第28、29条)。
- 用人单位不得转租(劳务派遣)外国劳动者,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须定期报告(第37条第6款)。
- 外国人须由实际使用其工作的企业直接雇用:不通过EOR,而采用PEO模式(第37条第6款b项)。
下载: 第393/2026/NĐ-CP号法令 带电子签名PDF原文(越南语,60页,25.8 MB)
第393/2026/NĐ-CP号法令是什么,何时施行?
第393/2026/NĐ-CP号法令规范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于2026年10月20日颁布,依第36条第1款自2026年12月5日起施行。法令以第63/2025/QH15号《政府组织法》和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为依据,共5章、37条和4个附录,由范氏青茶副总理代表政府签署。
调整范围(第1条)包括:依《劳动法》第157条签发、补发、续期、收回劳动许可证和不属于劳动许可证签发对象确认书(以下简称"豁免确认书")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依《劳动法》第154条第1、2、9款不属于劳动许可证签发对象的外国劳动者。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393/2026/NĐ-CP |
| 颁布日期 | 2026年10月20日 |
| 施行日期 | 2026年12月5日(第36条第1款) |
| 颁布机关 | 政府,由内务部部长提请 |
| 签署人 | 范氏青茶副总理(代总理) |
| 被取代文件 | 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Đ-CP号法令(第36条第2款) |
| 结构 | 5章37条,附录I(4个表格)、II、III、IV |
在哪里下载第393/2026/NĐ-CP号法令PDF?
您可在dichvutinhluong.vn/van-ban/nghi-dinh-393-2026-nd-cp.pdf下载由政府办公厅电子签名的第393/2026/NĐ-CP号法令越南语PDF原文,共60页。文件包含37条正文(第1–32页)、载有01至04号表格的附录I、列明世贸组织11个服务部门的附录II、文化艺术体育专家标准的附录III,以及外国劳动者情况报告表的附录IV。该文件为扫描件,如需文字请参考本文摘要。
第393号法令取代了哪些文件?
第393/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12月5日起取代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Đ-CP号法令(第36条第2款)。同日,2026年4月29日第24/2026/NQ-CP号决议附录I.2第1.2节第IV部分第1、2款——即简化豁免确认书和劳动许可证续期材料的规定——也失效(第36条第3款),因为第393号法令已将这些简化直接写入第16条和第28条。
法令沿革如下:经第70/2023/NĐ-CP号法令修订的第152/2020/NĐ-CP号法令,于2025年8月7日被第219/2025/NĐ-CP号法令取代;第219/2025号法令又于2026年12月5日被第393/2026/NĐ-CP号法令取代。2026年12月4日之前,申请仍按第219/2025号法令办理。
第393号法令与第219号法令有哪些不同?
第393/2026号法令保留了第219/2025号法令的框架——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审批、一套合并材料、许可证最长2年且可续期一次——但放宽了专家和执行董事的条件,新增3种豁免情形,加快续期,将期限改为工作日计算,并为用人单位新增报告义务。下表对比27项内容,并注明两部法令的条款依据。
| # | 内容 | 第219/2025/NĐ-CP号法令 | 第393/2026/NĐ-CP号法令 |
|---|---|---|---|
| 1 | 有效期 | 2025年8月7日–2026年12月4日(第35条第1款) | 2026年12月5日起(第36条第1款) |
| 2 | 用语解释 | 无专条 | 第3条定义企业内部调动、商业存在、志愿者、合同服务提供者、短期工作、调派、服务推销者 |
| 3 | 工作形式 | 12种,第2条第1款a–m项 | 13种,新增n项"不属于劳动许可证签发对象"(第2条第1款) |
| 4 | 主管某一领域的执行董事 | 至少3年经验(第3条第2款b项) | 至少2年经验(第4条第2款b项) |
| 5 | 有学位的专家 | 本科+2年经验(第3条第3款a项) | 不变(第4条第3款a项) |
| 6 | 优先领域专家 | 金融、科学、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优先领域本科+1年(第3条第3款b项) | 战略技术目录专业本科,无经验要求(第4条第3款b项) |
| 7 | 前500名大学专家 | 无 | 世界前500名大学科学技术专业优等及以上本科+1年(第4条第3款c项) |
| 8 | 无学位专家 | 无 | 至少5年相关经验(第4条第3款e项) |
| 9 | 文化、艺术、体育专家 | 按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指引(第19条第3款c项) | 标准直接写入附录III,14类对象(第4条第3款d项) |
| 10 | 技术劳动者 | 培训1年+经验2年,或经验3年(第3条第4款) | 不变(第4条第4款) |
| 11 | 企业内部调动 | 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劳动者(第7条第13款b项) | 仅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第3条第1款;第35条第3款) |
| 12 | 内部调动豁免确认书期限 | 最长2年(第10条) | 最长3年(第11条第3款) |
| 13 | 短期工作 | 每年不足90天(第7条第13款a项) | 为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累计每年不超过90天;有薪酬须办劳动许可证(第3条第5款;第8条第13款a项) |
| 14 | 豁免情形数量 | 15款(第7条) | 18款(第8条) |
| 15 | 教育 | 须教育培训部确认(第7条第14款) | 列明5种情形:国际项目、合作办学、STEM及金融经济工商管理硕士、博士、教授和副教授(第8条第14款) |
| 16 | 新申请时间 | 开始工作前60天内且不少于10天(第9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 | 开始工作前至少10个工作日且不超过60天(第10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 |
| 17 | 提交地点 |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依第6条网上提交 |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上提交,各程序中明确写明(第10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 |
| 18 | 无犯罪记录 | 6个月内的证明,或经门户联办申请(第18条第4款;第6条第3款) | 网上申请时如可从司法记录数据库调取则无需提交证明(第7条;第19条第4款) |
| 19 | 护照 | 有效护照;外国文件须领事认证(第5条) | 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护照不在领事认证要求之列(第6条第1款;第19条第3款) |
| 20 | 面向越南劳动者的招聘公告 | 提交前至少5天(03号表格) | 至少5个工作日,明确发布渠道,营业登记证上已列名的总经理、经理免于公告(附录I 03号表格) |
| 21 | 续期申请时间 | 到期前10至45天(第16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 | 到期前10个工作日至90天(第17条、第29条) |
| 22 | 劳动许可证续期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第28条第3款) | 5个工作日(第29条) |
| 23 | 续期材料 | 含体检证明(第27条第2款,第24/2026号决议简化前) | 无需体检证明和无犯罪记录(第28条) |
| 24 | 劳动许可证补发 | 遗失、损坏;姓名、国籍、护照、单位名称变更(第23条) | 新增总部、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地址变更(第24条第3款) |
| 25 | 失效许可证交回 | 15天内(第31条第1款) | 10个工作日内(第32条第1款) |
| 26 | 用人单位定期报告 | 无规定 | 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按附录IV(第37条第6款đ项) |
| 27 | 转租外国劳动者 | 无专门禁止 | 用人单位不得转租外国劳动者(第37条第6款b项) |
第393号法令规定哪些人属于专家?
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第4条第3款,外国劳动者符合6种情形之一即属专家,最大变化在e项:只要有至少5年与岗位相关的经验,无需大学学位。这为经验丰富但没有学位的技师、现场工程师和生产管理人员打开了通道,他们过去只能以技术劳动者身份申请。
| 项 | 专家条件(第4条第3款) | 证明材料(第20条第3款) |
|---|---|---|
| a | 本科及以上或同等学历+至少2年相关经验 | 学位+境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 |
| b | 总理颁布的战略技术目录、战略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专业本科及以上,或依政府合作协议——无经验要求 | 学位 |
| c | 按QS、THE、软科(Shanghai Ranking)、U.S. News & World Report排名世界前500名大学(近3年公布)科学技术专业优等及以上本科+至少1年经验 | 优等学位+经验证明 |
| d | 符合附录III标准的文化、艺术、体育专家 | 附录III规定的材料 |
| đ | 依教育法在教育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专家 | 教育机构出具的符合专业条件确认 |
| e | 至少5年相关经验,无需学位 | 经验证明 |
曾在越南工作过的人,可用已签发的劳动许可证、豁免确认书或外国劳动者数据库中的信息证明工作年限(第20条第5款)。飞行员、空乘、飞机维修技术人员和船员仍使用其执照和专业证书(第20条第3款g项)。
执行董事和技术劳动者需要多少年经验?
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直接主管某一领域的执行董事只需至少2年相关经验(第4条第2款b项),比第219/2025号法令的3年减少;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负责人仍无最低经验要求(a项)。技术劳动者保持两条途径:至少1年培训加至少2年经验,或至少3年相关经验(第4条第4款)。
管理人员仍指《企业法》第4条第24款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或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副职(第4条第1款),以公司章程或任命、调派文件证明(第20条第1款)。
| 职位 | 第219/2025号法令 | 第393/2026号法令 |
|---|---|---|
| 管理人员 | 第3条第1款,无经验要求 | 第4条第1款,不变 |
| 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 | 无经验要求 | 不变 |
| 主管某一领域的执行董事 | 3年经验 | 2年经验 |
| 专家 | 2种途径(a、b) | 6种途径(a–e) |
| 技术劳动者 | 培训1年+2年,或经验3年 | 不变 |
第393号法令下企业内部调动有何变化?
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第3条第1款,企业内部调动只适用于已被境外企业连续雇用至少12个月、临时调至其在越南商业存在工作的管理人员、执行董事和专家,技术劳动者不再适用。商业存在除外资企业、分公司、代表处和BCC合同执行办公室外,现在还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第3条第2款)。
- 属于世贸组织11个服务部门(附录II)的调动,办理豁免确认书而非劳动许可证(第8条第13款b项),确认书期限最长3年(第11条第3款),不再是2年。
- 不属于这11个部门的,仍须以企业内部调动形式办理劳动许可证,提交派遣文件和连续受雇12个月的证明(第19条第6款a项)。
- 依第219/2025号法令取得文件的技术劳动者调动人员可用至到期;如需补发、续期,须转为专家职位并符合第4条第3款e项的5年经验条件(第35条第3款)。
附录II的11个服务部门是哪些?
第393/2026号法令附录II列出越南对世界贸易组织服务具体承诺表中的11个服务部门,用于判断企业内部调动人员是否可免办劳动许可证。原文将每个部门细分至产品总分类(CPC)编码。
- 商务服务(专业服务、计算机、研究与开发、租赁、其他商务服务)。
- 通信服务(快递、电信、视听)。
-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 分销服务(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
- 教育服务。
- 环境服务。
- 金融服务(保险、银行、证券)。
- 卫生与社会服务。
- 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
-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 运输服务。
第393号法令规定哪些人无需办理劳动许可证?
第393/2026号法令第8条列出18种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许可证签发对象的情形,比第219/2025号法令第7条的15种多。豁免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工作:多数情形仍须办理豁免确认书,部分情形只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报告。
| 第8条款 | 情形 | 手续 | 与第219号法令比较 |
|---|---|---|---|
| 1 | 《劳动法》第154条第3–8款 | 确认书;第154条第4、5、6、8款及已获确认的第3款只需报告 | 保留 |
| 2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所有人、出资成员 | 报告 | 保留 |
| 3 | 股份公司出资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董事长、董事 | 报告 | 保留 |
| 4 | ODA、无偿援助、优惠贷款项目的顾问和执行人员 | 确认书 | 扩大至无偿援助、优惠贷款 |
| 5 | 经外交部确认的记者 | 报告 | 保留 |
| 6 | 被派往外国使馆、政府间组织提议设立的学校任教或管理 | 确认书 | 保留 |
| 7 | 有实习协议或工作邀请的学生;越南船舶实习生 | 确认书 | 保留 |
| 8 | 外国代表机构成员的家属 | 报告 | 保留 |
| 9 | 持公务护照在国家机关、政治组织工作 | 确认书 | 保留 |
| 10 | 负责设立商业存在的人员 | 报告 | 保留 |
| 11 | 志愿者 | 确认书 | 保留 |
| 12 | 执行中央、省级机关签署的国际协议 | 确认书 | 保留 |
| 13a | 短期工作,每年累计不超过90天 | 报告 | 修改:有薪酬须办许可证 |
| 13b | 世贸组织11个部门内的企业内部调动 | 确认书,最长3年 | 修改:取消技术劳动者 |
| 14 | 在教育机构教学、科研(a–đ共5种) | 确认书;博士、教授、副教授只需报告 | 修改:取消教育培训部确认 |
| 15 | 经部、部级机关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 | 确认书 | 条款中取消领域限制 |
| 16 | 依第221/2025/NĐ-CP号法令持特别免签卡者 | 报告 | 新增 |
| 17 | 战略技术领域专家及其家属 | 确认书 | 新增 |
| 18 | 依国家人工智能人才发展计划引进的人员 | 确认书 | 新增 |
哪些情形只需报告、无需办理确认书?
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第10条第4款,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无需申请确认书,只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机关报告:已获越南机关确认的《劳动法》第154条第3款;《劳动法》第154条第4、5、6、8款;以及本法令第8条第2、3、5、8、10款、第13款a项、第14款d和đ项、第16款。
报告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及所适用的情形。报告的工作期限不得超过2年;依与教育机构的合同从事教学科研的博士最长3年,特别免签卡持有人按卡的期限。期满后继续工作须再次报告;主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库。
不足90天的短期工作还能免办劳动许可证吗?
可以,但范围收窄: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第3条第5款和第8条第13款a项,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劳动者为越南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不超过90天的,只需报告。如形成受雇、受管理并领取工资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按履行劳动合同形式申请劳动许可证。
累计计算很关键:同一年内为不同客户多次赴越的顾问,须把所有行程天数相加。第219/2025号法令只写"每年不足90天",未提及在越南领取报酬的情形。
第393号法令下劳动许可证申请材料有哪些?
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第19条,劳动许可证申请材料分为7部分,用工需求说明与许可申请合并在03号表格中,主管机关能从国家数据库调取的,可免交多项材料。完整清单如下。
- 附录I 03号表格的用工需求说明及劳动许可证申请(第19条第1款)。
- 12个月内的体检证明,体检结果已接入医疗管理信息系统或国家卫生数据库的除外(第19条第2款)。
- 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可从国家出入境数据库调取的除外(第19条第3款)。
- 6个月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未在服刑的确认文件,可从司法记录数据库调取的除外(第19条第4款)。
- 2张4×6厘米彩色照片或照片文件,已在外国劳动者数据库中的除外(第19条第5款)。
- 工作形式证明:派遣文件、合同或协议,或服务合同加在境外企业工作24个月的证明(第19条第6款)。
- 依第20条证明为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劳动者,出资不足30亿越南盾的出资人除外(第19条第7款)。
除护照外,外国文件须经领事认证,但依条约、互惠原则或法律免除的除外,然后翻译成越南语并公证(第6条)。自2026年9月11日起,与越南共同适用《海牙认证公约》的国家所出具文件可依第293/2026/NĐ-CP号法令使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申请以数据库调取代替无犯罪记录证明时,01号和03号表格第1.7项须填写在越南的住址及父母、配偶姓名。
面向越南劳动者的招聘公告须提前多久发布?
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附录I 03号表格,履行劳动合同、招标包和项目、与外国外交代表机构或外国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第2条第1款a、i、m项),用人单位须在提交申请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越南劳动者发布该岗位招聘公告。第219/2025号法令只写"5天",新规不计周末和节假日,实际时间更长。
- 发布渠道:国家就业交易平台、就业服务机构、大众传媒或用人单位自己的网站。
- 必备内容:岗位及领域、工作形式、地点、期限、专业技术水平、经验(如有);公告文件随申请材料提交。
- 免于公告:营业登记证上已列名的外籍总经理或经理。
- 新义务:录用的外国人须与公告中的岗位、形式、地点、期限一致,且不低于公告的学历和经验要求(第37条第6款c、d项)。国家鼓励在国家就业交易平台或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发布。
第393号法令下办理劳动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主管机关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用工需求并签发劳动许可证(第393/2026号法令第23条第3款);不予签发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须在开始工作前至少10个工作日且不超过60天,向工作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或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上提交。下表汇总法令中的所有时限。
| 程序 | 何时提交 | 办理时限 | 第393号法令 | 第219号法令 |
|---|---|---|---|---|
| 新办劳动许可证 | 开始工作前10个工作日至60天 | 10个工作日 | 第23条第1、3款 | 10–60天;10个工作日 |
| 补发劳动许可证 | 发生第24条情形时 | 3个工作日 | 第26条 | 3个工作日 |
| 劳动许可证续期 | 到期前10个工作日至90天 | 5个工作日 | 第29条 | 10–45天;10个工作日 |
| 新办豁免确认书 | 开始工作前10个工作日至60天 | 5个工作日 | 第10条第1、3款 | 10–60天;5个工作日 |
| 补发确认书 | 发生第12条情形时 | 3个工作日 | 第14条 | 3个工作日 |
| 确认书续期 | 到期前10个工作日至90天 | 5个工作日 | 第17条 | 10–45天;5个工作日 |
| 只需报告的豁免 | 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库 | 第10条第4款 | 3个工作日 |
| 新工作地点报告 | 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内更新 | 第10条第5款、第23条第5款 | 3天 |
| 不予签发 | — | 3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 第10条第3款、第23条第3款 | 3个工作日 |
| 交回失效文件 | — | 10个工作日内 | 第32条第1款、第34条第1款 | 15天 |
以劳动合同形式取得许可证后,双方须在开始工作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3条第4款)。劳动许可证和豁免确认书最长2年(第22条、第11条第1款),以所依据的合同、派遣文件或协议期限为准。
第393号法令下劳动许可证续期有何新变化?
第393/2026号法令下的续期更快更简便:在到期前90天至至少10个工作日之间提交,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29条),且不再需要体检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第28条)。许可证仍只能续期一次,最长2年(第30条)。
- 续期材料:03号表格(需求说明及续期申请)、护照复印件、2张照片或照片文件、工作形式证明(劳动合同形式无需)、有效许可证复印件——数据库已有的复印件和照片可免交(第28条)。
- 以劳动合同形式续期后,须在继续工作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9条)。
- 2026年12月5日前依第24/2026/NQ-CP号决议提交的续期申请,仍按该决议办理(第35条第5款)。
劳动许可证已续期一次后如何继续工作?
已续期劳动许可证的外国劳动者如继续为同一用人单位、在同一岗位和领域工作,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且不超过60天内申请新的劳动许可证(第393/2026号法令第21条第3款)。简化材料包括03号表格、护照复印件、照片、工作形式证明、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管理人员、执行董事的职位证明——无需体检证明,不同于仍要求体检证明的第219/2025号法令第20条第3款。
已续期的豁免确认书同理:在到期前10个工作日至60天内申请新的确认书(第9条第8款)。
更换用人单位或岗位需要重新办理劳动许可证吗?
需要。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第21条第1款,持有效劳动许可证的劳动者转到另一用人单位从事相同岗位和领域的,须办理新的许可证,但材料简化:现用人单位的在职证明、03号表格、护照复印件、照片、工作形式证明、现有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管理人员、执行董事的职位证明。
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变更岗位、领域或工作形式,也须办理新许可证,并附新岗位或新形式的证明(第21条第2款)。两种情况均无需重新体检、开具无犯罪记录或认证学历。
什么情况下须补发劳动许可证?
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第24条,劳动许可证在三种情形下于3个工作日内补发:有效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劳动者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变更,或用人单位名称变更但识别码、税号不变;签发许可证所在的总部、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承包商执行办公室地址变更。第三种是第219/2025号法令第23条所没有的新情形。
补发许可证的期限为原许可证的剩余期限(第27条)。豁免确认书在相同三种情形下补发(第12条)。
劳动许可证在哪些情况下被收回?
第393/2026号法令第31条规定5种收回情形:依《劳动法》第156条第2–7款许可证失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签发、补发、续期规定;劳动者被驱逐出境;被拘留、羁押或正在服有期徒刑;死亡或被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后三种为新增,第219/2025号法令仅笼统规定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许可证失效时,用人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并连同报告交回签发机关(第32条第1款),此前为15天。其他情形由签发机关作出收回决定并通知公安部。豁免确认书按第33条的7种情形收回,交回期限同为10个工作日(第34条)。
第393号法令为用人单位新增了哪些义务?
第393/2026号法令第37条第6款首次以专款规定外国劳动者用人单位的6项义务,重点是禁止转租外国劳动者和每年两次定期报告。这些义务自2026年12月5日起适用。
- 按安全、秩序要求,为满足用人单位自身的直接需要招聘和使用外国劳动者,不得转租外国劳动者(b项)。
- 录用的外国人不得低于公告的学历和经验要求,并与公告内容一致(c、d项)。
- 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管理外国劳动者信息;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按附录IV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主管机关已能从数据库调取的除外(đ项)。
- 如实申报并对材料负责(e项)。
省级人民委员会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内务部报告(第37条第5款d项);内务部与公安部建设与国家出入境数据库对接的全国外国劳动者数据库(第37条第1款)。附录IV报告按大洲、国籍、岗位及签发、补发、续期、收回的许可证和确认书数量统计。
第393号法令之后还能通过EOR雇用外国人吗?
不能再以第三方作为雇主:自2026年12月5日起,外国劳动者须由实际使用其工作的企业直接雇用,因为第393/2026号法令第37条第6款b项要求用人单位为满足自身的直接需要招聘和使用外国劳动者,且不得转租外国劳动者。按我们的理解,由服务商在名义上担任雇主、劳动者实际为另一家企业工作的EOR安排,已不再适合外国人;适合的模式是PEO。
材料设计也遵循同一逻辑:03号表格是用人单位说明自身用工需求的文件,劳动许可证(04号表格)载明该用人单位、岗位和工作地点。因此,Nhân Kiệt只依劳务派遣许可证No. 15/2019/SHCM为越南籍员工提供EOR,不担任外国人的雇主;对外国人,我们提供PEO。
在PEO模式下,贵公司的越南法人是用人单位,Nhân Kiệt在其背后承担专业工作。具体如下。
- 贵公司法人(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签订劳动合同,并作为劳动许可证上的用人单位。
- Nhân Kiệt判断适用的途径:劳动许可证、豁免确认书或仅需报告。
- 以贵公司法人名义准备和提交劳动许可证材料,并办理临时居留卡和签证。
- 处理工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外国人的雇主缴费率为22.5%(不缴失业保险),越南籍员工为23.5%。
- 跟踪到期日,办理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的定期报告及离职手续。
公开价格:劳动许可证USD 650,临时居留卡USD 450,日常管理费每人每月固定USD 35,含政府规费,另加8% VAT。贵公司仍是雇主,因此无需大额押金。尚未在越南设立法人的,无法为外国人使用PEO,需先设立机构;在此期间,越南籍员工仍可通过EOR服务入职。另请参阅越南PEO模式和PEO各项服务费用。
依第219号法令签发的劳动许可证还有效吗?
有效。根据第393/2026号法令第35条第1款,依第219/2025/NĐ-CP号法令或经第70/2023/NĐ-CP号法令修订的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签发、补发、续期的劳动许可证和豁免确认书继续有效至到期;下一次签发、补发、续期按第393号法令办理。用人单位无需更换现有许可证。
- 2026年12月5日前提交的签发、补发、续期、收回申请,继续按第219/2025号法令办理(第35条第2款)。
- 依第219号法令办理的技术劳动者企业内部调动人员可使用至到期,之后只能以具备5年经验的专家身份补发、续期(第35条第3款)。
- 依第219号法令第4条获省级人民委员会授权的机关,在该省出台新规定前继续办理(第35条第4款)。
- 2026年12月5日前依第24/2026/NQ-CP号决议提交的续期申请,按该决议办理(第35条第5款)。
2026年12月5日前企业应做什么?
2026年12月4日前所有申请仍按第219/2025号法令办理,企业应利用这段时间盘点外籍员工并选择最有利的申请时机。建议立即做好以下六件事。
- 盘点为贵公司工作的所有外国人及其法律上的雇主;由第三方雇用的人员,应在下次续期前以PEO模式转入贵公司法人的合同。
- 列出2026年12月至2027年3月到期的许可证:自2026年12月5日起可提前最多90天申请续期,5个工作日办结。
- 盘点技术劳动者企业内部调动人员:准备5年经验证明,以便续期时转为专家职位。
- 对没有学位但有5年以上经验的候选人,考虑在2026年12月5日后依第4条第3款e项以专家身份申请。
- 调整招聘流程: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在指定渠道发布完整公告,并录用与公告一致的人员。
- 将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的附录IV定期报告列入日程;首次报告须在2027年6月5日前完成。
无劳动许可证使用外国劳动者罚款多少?
第393/2026号法令未规定罚款;罚款仍依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的第283/2026/NĐ-CP号法令第13条第5款:使用无劳动许可证或豁免确认书(包括许可证已过期)的外国劳动者,按违规人数处罚,组织罚款为个人的两倍(同一法令第7条第1款)。外国劳动者还可能被驱逐出境。
| 违规人数 | 个人用人单位 | 组织(两倍) |
|---|---|---|
| 1至10人 | 3,000万–4,500万越南盾 | 6,000万–9,000万越南盾 |
| 11至20人 | 4,500万–6,000万越南盾 | 9,000万–1.2亿越南盾 |
| 21人及以上 | 6,000万–7,500万越南盾 | 1.2亿–1.5亿越南盾 |
附录III的文化、艺术、体育专家标准是什么?
第393/2026号法令附录III规定文化、艺术和体育领域14类对象的专家标准,每人只需符合其中一项:第4条第3款a项的一般专家条件,或行业专项标准,如国际奖项、国际专业组织会员资格、比赛奖牌等。第219/2025号法令将这些标准交由文化体育旅游部指引。
- 文化艺术(8类):表演艺术;电影(制片人、导演、编剧、摄影、美术设计、录音、剪辑等);美术、摄影和展览;博物馆;文物、古董的保存与修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遗迹的保护、修缮与修复;文献遗产。
- 体育(6类):教练员;运动员;运动营养专家;运动医学专家;体育管理专家;运动心理专家。
- 专项标准示例:持有地区、洲际或世界单项联合会有效教练证书的教练;在地区、洲际或世界赛事获得奖牌或达到相当于健将水平的运动员;持国际转会证明(ITC)的足球运动员;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COMOS、ICCROM或IUCN成员的遗产专家。
第393号法令附录I有哪些表格?
第393/2026号法令附录I包含4个越英双语表格,适用于所有程序,自2026年12月5日起取代第219/2025号法令的表格。04号表格中的劳动许可证编号由省代码、年份后两位、类型代码(1新办、2续期、3补发)和流水号组成,例如2026年河内签发的许可证为GP 01.26.1.000.001。
| 表格 | 名称 | 用途 |
|---|---|---|
| 01号表格 | 签发、补发、续期豁免确认书申请书 | 第9、13、16条 |
| 02号表格 | 不属于劳动许可证签发对象确认书(Certification of exemption from work permit) | 第10、14、17条的结果 |
| 03号表格 | 外国劳动者用工需求说明及签发、补发、续期劳动许可证申请书 | 第19、21、25、28条 |
| 04号表格 | 劳动许可证(Work permit) | 第23、26、29条的结果 |
外籍员工其他手续可参考哪些文章?
劳动许可证只是整个流程中的一环,此外还包括签证、临时居留卡、文件认证、社会保险,以及在没有越南法人时的雇佣模式。以下文章说明的是现行第219/2025号法令的规定,适用至2026年12月4日。
- 越南外籍工作许可:费用、材料、流程
- 越南工作许可豁免:集团内部调动
- 越南外籍员工工作签证:DN、LD、EV详解
- 越南临时居留卡(TRC):费用与流程
- 越南领事合法化与公证翻译
-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劳动许可证和社会保险
为什么选择Nhân Kiệt办理越南劳动许可证?
Nhân Kiệt Supplying Manpower Co., Ltd(税号0308022768,成立于2009年)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No. 15/2019/SHCM和就业服务许可证No. 22139/2023/45/SLĐTBXH-VLATLĐ,并通过ISO 9001:2015、ISO 45001、ISO 14001和ISO/IEC 27001:2022认证。我们以贵公司法人名义准备和提交劳动许可证及豁免确认书,跟踪续期期限,并为每位员工规划向第393/2026号法令的过渡。劳动许可证服务费为每名员工USD 650(含政府规费,另加8% VAT)。
如需按新规审查外籍员工情况,请致电+84 908 636 108(Trung先生)或+84 28 3505 4224,或查看越南EOR服务和劳动合规化服务。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 第393/2026/NĐ-CP号法令(2026年10月20日):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带电子签名PDF,越南语)
- 第219/2025/NĐ-CP号法令(2025年8月7日):自2026年12月5日起被取代
- 2019年《劳动法》(45/2019/QH14):关于外国劳动者的第151至157条
- 第283/2026/NĐ-CP号法令:劳动、社会保险领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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