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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第 13 個月薪資與春節獎金 2026:法規、稅務與成本
作者 Nguyễn Quốc Trung — 副總經理 · 更新於
越南法律並未要求支付第 13 個月薪資。 依《2019 年勞動法典》(第 45/2019/QH14 號)第 104 條,獎金是雇主依經營成果與每名員工的工作表現自行決定發放的款項。只有當您以書面形式作出承諾——寫入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協議或已公布的獎金規章——它才成為一項義務。實務上,越南多數雇主仍會發放,通常在越南新年(Tết,農曆新年,越南最大的節日)之前發放,求職者也普遍視其為理所當然。
這正是對眾多名義雇主(Employer of Record,EOR)成本摘要反覆重複的那句話的簡短回答——那句話稱,福利與獎金屬於「法律或文化上要求的津貼,例如第 13 個月薪資」。就越南而言,這兩個部分必須分開看待,因為兩者的預算方式截然不同:法律強制要求的,您無法透過協商免除;習俗所期待的,您可以自行決定;而您寫入契約的內容,則會把習俗變成法律。
本文將每一項常見福利歸入上述三類,說明各項在社會保險(BHXH)與個人所得稅上如何處理,並測算在五個薪資水平下,第 13 個月薪資究竟會使一張 EOR 帳單增加多少。關於透過 EOR 聘用一名員工的基礎成本——服務費、法定繳費與加值稅(VAT)——請參閱我們的越南 EOR 費用指南。本文所有數據截至 2026 年 9 月。
重點摘要:越南的第 13 個月薪資與獎金(2026 年)
- 越南法律並未要求支付第 13 個月薪資。 它屬於《2019 年勞動法典》第 104 條下的獎金,由雇主自行決定發放,只有寫入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協議或已公布的獎金規章後才具約束力。
- 第 13 個月薪資與春節獎金並不相同。 第 13 個月通常是固定的一個月薪資;春節獎金則是浮動的,與公司與個人的業績掛鉤。
- 在越南,獎金不繳納社會保險。 依《2024 年社會保險法》與第 158/2025/NĐ-CP 號法令,第 13 個月薪資、春節獎金或績效獎金均不計入繳費基數,因此不適用社會保險、健康保險(BHYT)或失業保險(BHTN),也不適用 2% 工會經費。
- 獎金需要課稅。 依第 253/2026/NĐ-CP 號法令,它屬於薪資所得,於發放當月預扣,且沒有免稅額。
- 越南 2026 年春節人均獎金為 8.69 百萬越南盾,據內務部資料,較 2025 年增長 13%。
-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免稅的現金伙食津貼為每月 1,200,000 越南盾,取代先前的 730,000 越南盾。
-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越南員工每年享有 12 天有薪國定假日,外籍員工為 14 天,此前 11 月 24 日被定為越南文化日。
- 透過 Nhân Kiệt 的 EOR,第 13 個月薪資會使全年帳單增加 5.6% 至 7.1%,適用於 10 百萬至 100 百萬越南盾的總薪資,因為它不產生任何法定繳費。
越南是否強制發放第 13 個月薪資?
否——在越南,第 13 個月薪資並非強制。沒有任何越南法律要求私營雇主支付第 13 個月薪資或春節獎金。
《勞動法典》第 104 條將獎金定義為雇主依生產經營成果以及員工完成工作的程度而給予的金錢、財物或其他形式的獎勵。同一條文將獎金規章交由雇主制定,雇主須在徵詢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如已設立)的意見後,於工作場所予以公布。徵詢意見不等於取得同意:決定權仍在雇主。
「第 13 個月薪資」這一說法本身並未出現在《勞動法典》中。它是一種市場慣例,而非法律類別。在法律上,它與其他任何獎金並無二致。
獎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變成您必須支付的款項?
一旦獎金在具有約束力的文件中被承諾,並載明確定的金額或確定的計算方式,它就具有可執行性。此類文件有三種:
- 勞動契約。 《勞動法典》第 21 條規定了契約應包含的內容,包括薪資、津貼及其他額外款項。若契約寫明員工可獲得第 13 個月薪資,則員工有權主張該項權利。
- 集體勞動協議,前提是工作場所已簽訂此類協議。
- 雇主的獎金規章,一經依第 104 條予以公布。
僅被描述為酌情發放、既無金額也無計算公式的獎金,不產生任何權利。這是一個值得審慎作出的草擬選擇。若您打算每年都支付第 13 個月薪資,並希望求職者能夠據此預期,就把它寫進去。若您希望每年都保留決定的餘地,就說明它取決於經營成果與個人表現,且不載明固定金額。
若員工在春節前離職,是否仍應支付第 13 個月薪資?
這取決於創設該項權利的文件,因為法律本身並未創設。第 13 個月薪資應按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協議或依第 104 條制定的獎金規章所載條款支付。請就兩點查閱該文件:
- 資格條件。 若文件規定該款項僅發放給在支付之日仍在職的員工,那麼已離職者無權主張。若它被表述為在全年中賺得的金額,那麼離職者有權主張其離職前已賺得的部分。
- 按比例計算。 若獎金按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年中離職的員工通常應獲得與其已工作月份相應的份額,其計算基準與年中入職者所用者相同。
未載明金額或公式的酌情獎金,無論員工留任或離職,都不產生任何主張。穩妥的做法,也是我們協助客戶建立的做法,是在獎金規章中明確規定誰符合資格,以及如何處理年中入職或離職者,從而在任何人提出疑問之前就把答案確定下來。
雇主可以削減獎金以懲罰員工嗎?
這裡常常混淆兩件不同的事:
- 已承諾的獎金不得作為懲罰而扣減。 《勞動法典》第 127 條第 2 款禁止以罰款和克扣薪資代替勞動紀律處分。唯一允許的紀律處分是第 124 條所列的措施:警告、最長六個月延後調薪、撤職或解僱。若第 13 個月薪資是一項已承諾的權利,那麼為懲戒不當行為而將其取消,即屬被禁止的扣減。
- 酌情獎金可以反映績效。 第 104 條依經營成果以及員工完成工作的好壞來定義獎金。若獎金規章確實將金額與個人績效掛鉤,那麼因表現不佳而降低或不發獎金,是規章按其載明內容運作的結果,而非罰款。
區分的關鍵在於:這種削減究竟是對違紀行為的處罰(這是被禁止的),還是基於績效的獎金的正常運作(這是被允許的)。這也是應當圍繞績效標準、而非一筆固定保證金額來撰寫獎金規章的又一理由。
第 13 個月薪資與春節獎金有什麼區別?
第 13 個月薪資與春節獎金常常一起發放,也常被混淆,但二者是不同的東西:第 13 個月薪資通常是固定金額,而春節獎金則是浮動的,取決於公司與個人的業績。
- 第 13 個月薪資通常是固定金額,一般為一個月薪資,於年底或春節前發放。
- 春節獎金通常是浮動的。它取決於公司經營狀況與個人表現,可能高於或低於一個月薪資,也可能為零。
許多雇主把第 13 個月視為下限,並在此基礎上疊加一部分績效成分。在編列預算時,請將它們作為兩個獨立的項目:一個是您很可能已經承諾的,另一個是您每年自行決定的。
第 13 個月薪資通常如何計算?
並不存在法定公式,因為根本不存在法定的第 13 個月薪資。常見的市場做法是:
- 一個月薪資,適用於在整個日曆年度都工作的員工。
- 按比例計算,適用於年內入職的任何人:以已工作月份數除以 12,再乘以月薪資。
- 一個計算示例。 某員工於 4 月 1 日入職,在該日曆年度工作九個月,月薪資為 20,000,000 越南盾,則可獲得 9 除以 12 再乘以 20,000,000 越南盾,即 15,000,000 越南盾。
「薪資」究竟僅指基本薪資,還是基本薪資加固定津貼,由您決定。請在契約或獎金規章中加以界定;對於津貼較高的員工,這兩種理解之間可能相差可觀的金額。
試用期員工與兼職員工能否獲得獎金?
這兩類人都不享有獲得獎金的法定權利,理由與其他所有人相同:獎金完全取決於契約或規章的規定。
- 試用期員工。 試用期人員可以被納入獎金規章,但並無任何規定強制如此;一些雇主只從正式勞動契約開始之日起計算第 13 個月。無論您如何決定,都應寫入規章。
- 兼職員工。 《勞動法典》第 32 條第 3 款賦予非全日制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在權利與義務上與全職員工同等對待、不受歧視的權利。若全職員工可獲得第 13 個月薪資,那麼擔任可比職位的兼職員工也應獲得,通常按其工作時數比例計算。
2026 年越南的春節獎金有多高?
2026 年農曆新年,越南春節人均獎金約為 8.69 百萬越南盾,較 2025 年增長 13%;據內務部薪資與社會保險司的資料,此數字彙整自逾 50,000 家企業、涵蓋逾 4.2 百萬名勞動者的報告——為政府每年向雇主蒐集的數字。
據政府報報導,按企業類型劃分的平均值如下:
| 企業類型 | 2026 年春節人均獎金(越南盾) | 較 2025 年變化 |
|---|---|---|
| 國有企業 | 9,440,000 | +23% |
| 外商投資企業(FDI) | 9,210,000 | +12% |
| 國內私營企業 | 7,370,000 | +9% |
| 全部企業 | 8,690,000 | +13% |
胡志明市則更高。該市內務廳報告稱,2026 年春節計劃發放的人均獎金約為 12.02 百萬越南盾,增長 6.8%,資料來自 3,802 家企業、雇用逾 694,000 名勞動者,其中個人最高獎金出現在一家外商投資企業,達 1.841 十億越南盾。
這些是針對全體員工的平均值。就透過 EOR 聘用的專業人才而言,一個月薪資是更有用的規劃數字。
在越南,第 13 個月薪資是否計入社會保險?
否——在越南,第 13 個月薪資不計入社會保險。第 13 個月薪資、春節獎金或績效獎金均不產生任何強制性社會保險、健康保險或失業保險繳費——無論是雇主部分還是員工部分——也不產生 2% 工會經費。
原因在於繳費基數的定義。《2024 年社會保險法》(第 41/2024/QH15 號,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31 條第 1 款第 b 目將其規定為由職位或職務薪資、薪資津貼,以及約定在每個計薪期定期且穩定支付的其他額外款項所構成的月薪資。隨後,第 158/2025/NĐ-CP 號法令第 7 條第 1 款將取決於或隨生產率、工作過程或員工績效品質而波動的津貼與額外款項排除在外。第 13 個月薪資或春節獎金正是此類與績效掛鉤款項的典型例子,因此被排除在社會保險基數之外。
第 10/2020/TT-BLĐTBXH 號通知規範勞動契約的內容,其第 3 條第 5 款也將第 104 條項下的獎金列入契約中作為獨立項目記錄、且不計入薪資的福利之列。
這對編列預算很重要,也是成本估算中的常見錯誤:法定繳費不會因獎金而增加——請按獎金本身編列預算,而不是按獎金加 23.5%。 雇主的法定繳費僅按常規月薪資計算,在發放獎金的當月不會發生變化。
獎金對員工如何課稅?
獎金屬於應稅的薪資所得。第 253/2026/NĐ-CP 號法令對《2025 年個人所得稅法》(第 109/2025/QH15 號)作出指引,其第 8 條第 2 款第 i 目將貨幣與非貨幣獎金列入薪資所得。對於雇主支付的獎金,不存在免稅額。
稅款在發放獎金的當月按月度累進稅率表預扣。在單一月份發放一筆大額獎金,可能會把當月的預扣稅推入高於員工全年收入所對應的更高稅級。年度稅務結算會將全年收入與年度稅級進行核對,從而退還或抵扣多繳部分。關於稅級與扣除額,請參閱我們的2026 年越南個人所得稅指南。
計算示例:第 13 個月薪資的預扣稅款
以一名月總薪資為 30,000,000 越南盾、無扶養親屬、按總薪資契約聘用的員工為例,其在春節前一個月獲得 30,000,000 越南盾的第 13 個月薪資。員工本人 10.5% 的保險僅按常規薪資計繳,即 3,150,000 越南盾,本人扣除額為 15,500,000 越南盾。
- 正常月份。 應稅所得為 30,000,000 越南盾減 3,150,000 越南盾再減 15,500,000 越南盾,即 11,350,000 越南盾,預扣稅款為 635,000 越南盾。
- 獎金月份。 薪資加獎金為 60,000,000 越南盾;保險仍為 3,150,000 越南盾,因此應稅所得為 41,350,000 越南盾,預扣稅款升至 4,770,000 越南盾。獎金佔當月預扣稅款中的 4,135,000 越南盾,約為獎金的 13.8%。
- 年度稅務結算後。 就全年而言,獎金增加 3,000,000 越南盾的稅款,相當於獎金的 10%。獎金月份多預扣的 1,135,000 越南盾,於稅務結算時退還或抵扣。
上述數字採用 2026 年的五級稅率表與本人扣除額;它們展示的是規律,而非某一位員工的具體結果。預扣稅款在發放獎金的當月激增,隨後在全年內趨於平穩。
對外國雇主而言有兩點:
- 在總薪資契約下,獎金的稅款由員工承擔,從其所得中扣除,不會增加您的帳單金額。
- 在淨薪資契約下,即您已承諾一個實領金額時,稅款便成為您的成本,就獎金而言,按員工當月的邊際稅率課稅。若您提供淨薪資,請按稅前還原後的金額而非面值來為獎金編列預算。
第 13 個月薪資或春節獎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可以,前提是有書面依據。依第 320/2025/NĐ-CP 號法令——它對《2025 年企業所得稅法》(第 67/2025/QH15 號)作出指引,並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除非享受條件及享受水平已在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協議、公司財務規章或獎金規章中載明,否則薪資與獎金不得扣除。缺乏書面依據的獎金,是雇主支付卻無法進行稅前扣除的一項成本。
這正是上文所述的草擬決定,只是從稅務角度來看:使第 13 個月薪資可扣除的措辭,往往也會使其成為一項權利。若您希望在不作出固定承諾的情況下獲得扣除,就撰寫與經營成果和績效掛鉤的享受條件與計算方法,而不是一筆保證金額。
透過 EOR,獎金由作為法定雇主的 Nhân Kiệt 依我們與您共同設定的契約與獎金條款支付,並作為服務帳單的一部分呈現給您。
透過 EOR 支付第 13 個月薪資的成本是多少?
在 Nhân Kiệt,透過薪資發放的獎金會計入員工發放當月的總薪資。8% 服務費隨後按該合併後的總薪資計算。服務費通常的下限 2,600,000 越南盾與上限 5,200,000 越南盾在當月仍然適用。如上所述,獎金不產生任何繳費。8% 加值稅適用於整張帳單,因此也適用於獎金。
下表假設為一名第一區(最低工資最高的地區,涵蓋河內與胡志明市的主要城區)的越南籍員工,第 13 個月薪資等於一個月總薪資,與當月薪資一起發放,計薪期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
| 月總薪資(越南盾) | 第 13 個月獎金 | 額外服務費 | 額外加值稅 | 當月帳單的額外部分 | 佔獎金的百分比 | 增加至全年帳單 |
|---|---|---|---|---|---|---|
| 10,000,000 | 10,000,000 | 0 | 800,000 | 10,800,000 | 108.0% | +5.6% |
| 20,000,000 | 20,000,000 | 600,000 | 1,648,000 | 22,248,000 | 111.2% | +6.3% |
| 30,000,000 | 30,000,000 | 2,200,000 | 2,576,000 | 34,776,000 | 115.9% | +6.8% |
| 50,000,000 | 50,000,000 | 1,200,000 | 4,096,000 | 55,296,000 | 110.6% | +6.5% |
| 100,000,000 | 100,000,000 | 0 | 8,000,000 | 108,000,000 | 108.0% | +7.1% |
透過 Nhân Kiệt 的 EOR,等於一個月薪資的第 13 個月薪資,會使當月帳單增加相當於獎金金額的 108.0% 至 115.9%,並使全年帳單總額增加 5.6% 至 7.1%。這低於獎金給全年總薪資帶來的 8.3% 增幅,因為獎金不產生任何法定繳費。
全年數字是將十二張常規月度帳單與同樣的十二張再加上獎金進行比較。其背後的常規月度帳單——總薪資 10 百萬越南盾時為 16,146,000 越南盾,20 百萬越南盾時為 29,484,000 越南盾,30 百萬越南盾時為 42,822,000 越南盾,50 百萬越南盾時為 71,010,000 越南盾,100 百萬越南盾時為 126,991,800 越南盾——在我們的EOR 費用指南中逐行拆解,並且每一行都作為總額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費率、上限與佔比——在我們的越南 EOR 成本拆解中被逐項分解。
為什麼獎金有時完全不增加服務費?
當 Nhân Kiệt 8% 服務費的下限或上限已經將其吸收時,獎金在發放當月不會增加任何服務費。
服務費為總薪資的 8%,但每月不低於 2,600,000 越南盾,也不高於 5,200,000 越南盾。下限在總薪資達到 32,500,000 越南盾時不再適用;上限在 65,000,000 越南盾時開始生效。因此:
- 若薪資加獎金仍低於 32,500,000 越南盾,當月的服務費仍為下限,與正常月份完全相同。獎金不增加任何費用。
- 若僅薪資本身就達到 65,000,000 越南盾或以上,服務費已處於上限。獎金不增加任何費用。
- 介於兩者之間時,獎金會使當月的服務費上升,直至上限。
以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平均的春節獎金 9,210,000 越南盾為例。對於月薪 20,000,000 越南盾的員工,薪資加獎金為 29,210,000 越南盾,仍低於下限門檻,因此服務費維持在 2,600,000 越南盾,獎金給帳單增加 9,946,800 越南盾,即獎金加上 8% 加值稅。對於月薪 40,000,000 越南盾的員工,當月服務費從 3,200,000 越南盾升至 3,936,800 越南盾,獎金增加 10,742,544 越南盾。對於月薪 70,000,000 越南盾的員工,服務費已達上限,獎金同樣增加 9,946,800 越南盾。
哪些津貼計入社會保險?
津貼的名稱並不決定其如何處理。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該津貼如何寫入契約以及如何支付。
| 項目 | 是否計入社會保險基數? | 依據 |
|---|---|---|
| 職位或職務薪資 | 是 | 第 41/2024 號法,第 31 條第 1 款第 b 目 |
| 契約約定的、針對工作條件、職位複雜度、生活條件或勞動力市場吸引力的津貼 | 是 | 第 158/2025 號法令,第 7 條第 1 款第 b 目 |
| 契約約定並在每個計薪期定期支付的其他固定款項 | 是 | 第 158/2025 號法令,第 7 條第 1 款第 c 目 |
| 隨生產率或績效變動的津貼或款項 | 否 | 第 158/2025 號法令,第 7 條第 1 款第 b 目與第 c 目 |
| 第 13 個月薪資、春節獎金、績效獎金與創新獎金 | 否 | 第 10/2020 號通知,第 3 條第 5 款 |
| 作為獨立項目記錄的班中餐、燃油、電話、交通、住房與育兒補助 | 否 | 第 10/2020 號通知,第 3 條第 5 款 |
| 針對親屬過世、家庭婚禮或員工生日的補助 | 否 | 第 10/2020 號通知,第 3 條第 5 款 |
陷阱就在於那個條件:作為獨立項目記錄。若把「電話津貼」或「午餐津貼」作為固定月度金額寫入薪資結構、並隨薪資一起支付,它看起來就與第 158/2025 號法令計入基數的「定期支付的其他額外款項」一模一樣。社會保險稽查可以據此處理,並追溯徵收繳費。只有當補助項目被作為獨立的福利項目記錄、而非作為薪資包的一部分時,它們才不計入基數。
基數上限也限制了上述各項對高薪員工的影響程度:依第 161/2026/NĐ-CP 號法令,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社會保險與健康保險基數以每月 50,600,000 越南盾為上限。上限如何運作,我們在為何聘用資深人才每一元成本更低一文中作了說明。
2026 年哪些津貼與福利免徵個人所得稅?
社會保險與個人所得稅是兩套獨立的制度,各有各的規則。某一項目可以不計入保險基數卻仍需全額課稅,反之亦然。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稅務處理依第 253/2026/NĐ-CP 號法令第 8 條規定。
| 福利 | 個人所得稅處理 | 第 253/2026 號法令 |
|---|---|---|
| 以現金支付的班中餐或午餐 | 每月 1,200,000 越南盾以內免稅;超出部分應稅 | 第 8 條第 2 款第 g 目 |
| 雇主提供、採購或以餐券形式發放的餐食 | 不課稅,無上限 | 第 8 條第 2 款第 g 目 |
| 電話、文具、公務差旅與工作服的一次性津貼 | 在企業所得稅可扣除的額度以內免稅;超出部分應稅 | 第 8 條第 2 款第 dd 目 |
| 雇主為員工支付的房租與水電費 | 應稅,但以該員工自該雇主取得的其他應稅所得的 15% 為限 | 第 8 條第 2 款第 h 目 |
| 獎金,包括實物或證券形式 | 應稅 | 第 8 條第 2 款第 i 目 |
| 於節假日與春節發放的禮品與福利 | 應稅 | 第 8 條第 2 款第 k 目 |
| 私人健康保險與不含儲蓄成分的定期人壽保險 | 不課稅 | 第 8 條第 4 款第 h 目 |
| 往返居所與工作地的員工接駁車 | 不課稅 | 第 8 條第 4 款第 c 目 |
| 雇主支付的與工作相關的訓練 | 不課稅 | 第 8 條第 4 款第 i 目 |
| 依公司規章發放的婚喪補助 | 不課稅,以企業所得稅限額為限 | 第 8 條第 4 款第 m 目 |
| 遣散費與失業補助 | 不課稅,包括在契約或規章中設定的、超出法定最低標準的金額 | 第 8 條第 3 款第 h 目 |
2026 年越南的免稅伙食津貼是多少?
依第 253/2026/NĐ-CP 號法令第 8 條第 2 款第 g 目,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越南免稅的現金伙食(班中餐)津貼為每月 1,200,000 越南盾。 超出部分應稅,而雇主以實物形式提供的餐食則免稅且無上限。許多頁面仍在援引的 730,000 越南盾舊上限已經過時。
其中有兩行值得據此行動。私人健康保險對員工不課稅,這使其成為更為高效的福利之一。而以實物形式提供的餐食無論價值多少都不課稅,現金則在超過 1,200,000 越南盾時應稅。
哪些額外福利適用於外籍員工?
有幾項免稅福利專門適用於在越南工作的外籍人士,均依第 253/2026/NĐ-CP 號法令:
- 每年一次的往返回國機票,由雇主支付或報銷,不課稅(第 8 條第 4 款第 e 目)。
- 員工子女的學費,其子女在越南就讀、從學前教育到高中階段,由雇主支付,不課稅(第 8 條第 4 款第 g 目)。
- 一次性搬遷津貼,針對前來越南居住的外國人,按派遣決定、契約或公司規章所定金額,不課稅(第 8 條第 3 款第 l 目)。
依《勞動法典》第 112 條第 2 款,外籍員工每年還額外享有兩天有薪國定假日:其本國的一個傳統新年假日與一個國慶日。
在成本方面,依《2025 年就業法》(第 74/2025/QH15 號),外籍人士不納入失業保險,這使雇主的繳費比例降至 22.5%,但也意味著遣散費按其全部服務期計算,正如我們的EOR 費用指南所解釋的。外籍員工的工作許可證與社會保險,我們在外國人在越南工作指南中作了介紹。
2026 年越南有多少天有薪國定假日?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越南員工每年有權享有 12 天有薪國定假日,外籍員工為 14 天。
其中十一天來自《勞動法典》第 112 條第 1 款:
- 元旦:1 天(1 月 1 日)
- 農曆新年(Tết):5 天
- 統一日:1 天(4 月 30 日)
- 國際勞動節:1 天(5 月 1 日)
- 國慶日:2 天(9 月 2 日及相鄰的一天)
- 雄王祭祖日:1 天(農曆 3 月 10 日)
第十二天是新增的。國會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第 28/2026/QH16 號決議第 2 條第 1 款將11 月 24 日定為越南文化日,員工有權享有一天有薪休假。該決議於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因此 2026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是首次出現。許多英文指南仍稱為十一天。
依第 112 條第 3 款,總理每年確定農曆新年與國慶日的具體日期。依第 98 條,在國定假日工作的員工,其報酬至少為正常薪資的 300%,對於按日計酬的員工,這還是在假日薪資本身之外另行支付。
雇主必須給予多少有薪休假?
除國定假日外,《勞動法典》還規定了三類有薪休假:
- 年假(第 113 條): 在正常條件下工作滿 12 個月後,每年 12 個工作日;未成年人、身心障礙員工以及從事繁重、有毒或危險工作者為 14 天;從事特別繁重、有毒或危險工作者為 16 天。服務不滿 12 個月的員工按比例累計。
- 年資假(第 114 條): 在同一雇主處每滿五年增加一天。
- 有薪事假(第 115 條): 員工本人結婚 3 天,子女結婚 1 天,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過世 3 天。
對於按月計酬的員工,有薪休假已包含在薪資之內,因此不會成為帳單上的額外項目。它在兩種情況下轉化為現金:未休的年假必須在勞動關係終止時結算支付(第 113 條第 3 款),以及在國定假日或有薪休假日工作按 300% 支付。
病假與產假由誰支付?
越南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病假與產假,而非雇主。依《2024 年社會保險法》,病假與產假待遇——包括六個月產假——由雇主每月繳費所挹注的基金支付。雇主的成本就是它每月已經繳納的那筆繳費。
將這些待遇補足至全額薪資,是一些雇主自行選擇的做法,並非強制要求。
除薪資之外還有哪些法定成本?
- 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面向每一名員工;對於從事繁重、有毒或危險工作者、未成年人、身心障礙員工與年長員工,則每六個月一次,依《勞動安全衛生法》(第 84/2015/QH13 號)第 21 條由雇主支付。
- 實物營養補給,面向在超過衛生限值的有害或危險因素環境下工作的員工,依同一法律第 24 條與第 24/2022/TT-BLĐTBXH 號通知;必須在班次期間以實物形式提供,不得以現金支付。
- 2% 工會經費,按社會保險薪資基金計繳,依《2024 年工會法》,即使不存在工會也須繳納。它已包含在 23.5% 的雇主費率之內;詳見我們關於工會經費的說明。
- 加班津貼,工作日至少 150%、每週休息日 200%、國定假日 300%,夜間工作另加 30%(第 98 條)。
- 遣散費與失業補助,在適用的情況下(第 46 條與第 47 條),依第 145/2020/NĐ-CP 號法令第 8 條計算。
並不存在提供午餐或伙食津貼的一般法律義務。除針對危險工作的實物營養補給規則外,餐食屬於習俗。
哪些福利屬於習俗但並非強制?
以下是越南的求職者很可能會期待的福利,儘管沒有法律強制要求:
- 第 13 個月薪資,通常為一個月薪資,第一年按比例計算。
- 額外的春節獎金,與公司與個人的業績掛鉤。
- 午餐,在工廠表現為員工餐廳的餐食,在辦公室則表現為現金津貼。
- 私人健康保險,尤其是在外商投資企業與專業職位。
- 在春節、中秋節、國際婦女節(3 月 8 日)與越南婦女節(10 月 20 日)發放的禮品或現金——如上所述,對員工應稅。
- 每年一次的公司旅遊。
- 將病假或產假薪資補足至全額薪資。
不提供這些是合法的。但這也會讓一份聘僱條件更難被接受,尤其第 13 個月薪資極為普遍,求職者可能會把它的缺失理解為一種減薪。
派遣勞動者是否必須獲得與客戶自有員工相同的獎金?
並非自動如此。客戶酌情發放的年終獎或春節獎金屬於第 104 條項下的獎金,在法律上與薪資有別,因此並非自動應向派遣勞動者支付;不過,同工同酬規則仍然重要。這一問題出現在透過勞務再派遣運作的 EOR 安排中。《勞動法典》第 56 條第 4 款要求再派遣公司向派遣勞動者支付的薪資,不低於客戶自有員工中具有相同資格、從事相同工作或等值工作者的薪資,第 58 條第 3 款則賦予勞動者相應的權利。第 57 條第 2 款另行禁止客戶在工作條件上歧視派遣勞動者。
這些條款的文字談的是薪資,而非獎金。但若客戶方可比員工把第 13 個月薪資作為其薪酬中固定、可預期的一部分來領取,那麼把派遣勞動者排除在外,恰恰會招致這些條款所針對的那種比較。穩妥的做法,也是我們建議的做法,是保持一致。
在實務中,EOR 如何處理獎金與津貼?
透過 Nhân Kiệt,其運作機制很簡單:
- 由您決定獎金,我們透過薪資發放,在您選擇的月份發放,並預扣個人所得稅。
- 它作為總薪資的一部分出現在當月帳單上,服務費與加值稅按上文所述計算。不增加任何繳費。
- 津貼在契約中設定,其方式與您希望它們發揮的作用相匹配——納入薪資結構,或作為獨立的福利項目——從而在首次發薪之前就確定其保險與稅務處理,而不是在稽查時才來爭論。
- 其他福利,例如私人健康保險或為外籍雇員提供的搬遷津貼,可以加入月度帳單。我們會單獨報價。
若您希望第 13 個月薪資成為一項確定的承諾,我們會將其寫入勞動契約。若您希望保持其酌情性質,我們就那樣措辭。
福利與獎金的預算核對清單
- 確定第 13 個月是一項承諾還是一項決定,並據此草擬契約。
- 為獎金編列預算時,按獎金加服務費影響再加 8% 加值稅計算——而不是加 23.5% 的繳費。
- 若您提供淨薪資,請按稅前還原後的金額為獎金編列預算。
- 若您不打算讓補助津貼成為保險基數的一部分,就把它們作為獨立的福利項目。
- 以實物形式提供餐食,或將現金伙食津貼控制在每月 1,200,000 越南盾以內。
- 自 2026 年 7 月起按 12 天有薪國定假日計算,外籍員工為 14 天。
- 將未休年假作為離職時的現金成本納入預算。
- 對於外籍雇員,從一開始就規劃免稅福利(回國機票、學費、搬遷)以及按全部任期計算的遣散費。
- 將任何獎金的享受條件與享受水平寫入契約或獎金規章,使其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 《2019 年勞動法典》(第 45/2019/QH14 號):第 21、32、46、47、56、57、58、98、104、112、113、114、115、124 與 127 條
- 《2024 年社會保險法》(第 41/2024/QH15 號),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31 條
- 關於強制性社會保險的第 158/2025/NĐ-CP 號法令:第 7 條
- 關於勞動契約內容的第 10/2020/TT-BLĐTBXH 號通知:第 3 條第 5 款
- 《2025 年個人所得稅法》(第 109/2025/QH15 號)與第 253/2026/NĐ-CP 號法令,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8 條
- 《2025 年企業所得稅法》(第 67/2025/QH15 號)與第 320/2025/NĐ-CP 號法令:薪資與獎金的可扣除性
- 第 161/2026/NĐ-CP 號法令:參照基準 2,530,000 越南盾,繳費上限 50,600,000 越南盾,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
- 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第 28/2026/QH16 號決議:第 2 條第 1 款,11 月 24 日越南文化日
- 《勞動安全衛生法》(第 84/2015/QH13 號):第 21 條與第 24 條;第 24/2022/TT-BLĐTBXH 號通知
- 《2024 年工會法》(第 50/2024/QH15 號);《2025 年就業法》(第 74/2025/QH15 號);第 145/2020/NĐ-CP 號法令:第 8 條
Nhân Kiệt 自 2009 年 4 月起在越南從事薪資與用工業務,為遍布 34 個省市的 500 多家客戶企業管理逾 40,000 名勞動者,並持有第 15/2019/SHCM 號勞務再派遣許可證。您可以使用我們免費的越南薪資計算器測算任意薪資下的月度雇主成本,完整服務在越南 EOR頁面有詳細說明。
本文中的規則與數字反映的是 2026 年 9 月在越南施行的法律。它們屬於一般性指引,而非針對具體情形的法律或稅務建議。法律會發生變化,屆時我們會更新本文,因此在依本文行事之前,請先確認適用於您自身情形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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