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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作者 Nguyễn Quốc Trung — 副总经理 · 更新于
"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是每当企业准备招录新员工时被搜索最多的问题。简短的答案是:取决于试用期处于何处——是在一份劳动合同之内,还是在一份单独的试用合同之中。这并非可以随意处理的事项,而是自2025年年中起已被明确写入法律。本文面向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经理:明确解释每一种情形,附上法律条文依据、2026年适用的数据以及从一开始就做对的方法。
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直接给出答案,无需层层查找:
- 如果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 如果试用期作为条款写入期限满01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整个试用阶段缴纳社会保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6年最明确的依据在于 Nghị định 158/2025/NĐ-CP(越南政府第158/2025/NĐ-CP号法令)第3条第5款(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依照劳动法律规定按试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这是该原则首次被明文写入法律;在2025年7月1日之前,人们只能从试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这一点间接推导。
结合 2024年《社会保险法》(Luật Bảo hiểm xã hội 2024,即 Luật số 41/2024/QH15) 第2条: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期限满01个月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试用合同不在此列。但如果劳动者签订的是期限满01个月的劳动合同,而其中含有试用条款,则缴纳义务适用于整个合同期限,包括试用的那些天。
同样是试用,为何有的要缴、有的不缴?
关键在于 2019年《劳动法》(Bộ luật Lao động 2019) 第24条。法律允许双方以两种方式之一约定试用内容:
1. 将试用内容直接写入劳动合同,或
2. 签订一份单独的试用合同。
正是这一选择决定了保险义务,而非"试用"二字本身。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之内(期限满01个月)就要缴纳保险;单独的试用合同则不缴。同一个人、同一份工作,仅仅是签署文件的方式不同,保险后果就已经不同。
一个必须注意的要点:第24条第3款规定,对于签订期限不足01个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适用试用。换句话说,对于过短的工作,不得设置试用。
签订单独试用合同时,保险如何处理?
在单独试用合同的整个期间,劳动者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因此企业在这一阶段不产生向基金缴纳的款项。当试用达到要求时,2019年《劳动法》第27条要求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时起,保险缴纳义务开始。
有一点尚无统一指导意见,需要直言以免作出错误结论:2019年《劳动法》第168条第3款规定,对于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在发放工资的同时另行支付一笔相当于企业为劳动者缴纳金额的款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只签订单独试用合同的人是否有权享受这笔额外支付?
这是一个仍有争议、尚无定论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适用于所有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劳动者,因此包括试用人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独试用合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未必属于第168条的适用范围。由于尚无统一的指导文件,企业应在试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咨询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而不是默认套用某一种做法。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之内时要缴多少?
当试用作为期限满01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时,适用于整个试用阶段的缴纳比例如下(2026年适用数据):
- 企业缴纳21.5%(以作为缴费依据的工资为基数):社会保险17% + 工伤、职业病保险0.5% + 医疗保险3% + 失业保险1%。
- 劳动者缴纳10.5%:社会保险8% + 医疗保险1.5% + 失业保险1%(从工资中扣除)。
- 外籍劳动者:企业22.5%(含20.5%保险和2%工会经费)/ 劳动者9.5%——外籍劳动者不缴纳失业保险。
作为缴费依据的工资设有下限,即地区最低工资(第一区自2026年1月1日起为5,310,000越南盾/月),以及上限5,060万越南盾/月,即50,600,000越南盾/月(相当于参照基数2,530,000越南盾/月的20倍,自2026年7月1日起依据 Nghị định 161/2026/NĐ-CP(越南政府第161/2026/NĐ-CP号法令)适用)。如果试用工资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企业按下限/上限的准确数值计算。
数字计算示例:Minh An公司招录质检员工试用60天
为清楚看出差别,设一个假设情形。Minh An食品有限公司(在第一区参保)招录一名大专学历的质量控制(QC)员工,试用60天,该岗位工资为12,000,000越南盾/月,约定的试用工资按85%计为10,200,000越南盾/月。
方式1——签订60天单独试用合同:
- 在60天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
- 企业支付工资10,200,000越南盾/月。
- 按第168条第3款支付的额外款项(相当于企业缴纳金额):如上文所述,对于单独试用合同的情形尚无统一指导意见——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方式2——签订含60天试用条款的12个月劳动合同:
- 必须自开始之日起即缴纳保险,覆盖全部2个月的试用期。
- 假设试用期间作为缴费依据的工资为10,200,000越南盾/月(高于第一区下限5,310,000越南盾/月,低于上限50,600,000越南盾/月)。
- 企业缴纳:21.5% × 10,200,000 = 2,193,000越南盾/月。
- 劳动者缴纳:10.5% × 10,200,000 = 1,071,000越南盾/月(从工资中扣除)。
- 劳动者实得:10,200,000 − 1,071,000 = 9,129,000越南盾/月。
- 2个月试用期向基金缴纳总额:(2,193,000 + 1,071,000) × 2 = 6,528,000越南盾。
这些数字有助于人力资源部门在起草合同时即做好预算,而不是在签署之后才发现差额。
试用期最长多久,试用工资最低多少?
以下两个限制是强制性规定,不取决于双方意愿。
试用期最长时间(2019年《劳动法》第25条)——一项工作只能试用01次:
| 工作类别 | 试用期最长时间 |
|---|---|
| 企业管理人员(依据《企业法》《国有资本管理使用法》) | 180天 |
| 需要大专及以上专业、技术水平 | 60天 |
| 需要中专水平、技术工人、业务人员 | 30天 |
| 其他工作 | 06个工作日 |
试用最低工资(2019年《劳动法》第26条):至少相当于所担任工作工资的85%,同时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自2026年1月1日起的地区最低工资(Nghị định 293/2025/NĐ-CP,越南政府第293/2025/NĐ-CP号法令):第一区5,310,000越南盾/月 · 第二区4,730,000越南盾/月 · 第三区4,140,000越南盾/月 · 第四区3,700,000越南盾/月。
超出规定延长试用期有何法律风险?
这一部分需要正视。当企业为了暂不缴纳保险而延长、或重复试用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时,双方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已经是劳动关系,尽管文件上仍写着试用。
当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机构重新认定该关系为劳动合同时,将适用 Nghị định 12/2022/NĐ-CP(越南政府第12/2022/NĐ-CP号法令)第39条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缴纳的规定:企业因迟缴或逃缴行为被处理,被责令足额补缴欠缺部分,并另行缴纳相当于迟缴、逃缴金额与迟缴、逃缴天数计算的每天0.03%的款项(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40条、第41条)。也就是说,"未缴"的款项不会消失,而是全额返回,再加上按天计算的缴款和罚款。从现金流角度看,从一开始就做对,总比事后处理后果更省事。
违反试用与保险规定的罚款额度
需要区分两类处罚。重要提示:以下额度是针对个人的;组织(企业)按 Nghị định 12/2022/NĐ-CP 第6条第1款处以双倍罚款。
第一类——违反试用规定(Nghị định 12/2022/NĐ-CP 第10条):
- 500,000 – 1,000,000越南盾(个人):对签订不足01个月劳动合同的人要求试用,或不通知试用结果。组织:1,000,000 – 2,000,000越南盾。
- 2,000,000 – 5,000,000越南盾(个人):一项工作试用超过01次;试用超过规定时间;试用工资支付低于85%;试用达到要求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单独试用合同的情形)。组织:4,000,000 – 10,000,000越南盾。并附带责令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工资的措施。
第二类——违反强制性社会保险缴纳规定(Nghị định 12/2022/NĐ-CP 第39条):
- 迟缴:处以应缴总额的 12% – 15%。
- 约定不为全体劳动者缴纳:18% – 20%。
- 逃缴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50,000,000 – 75,000,000越南盾(个人),组织加倍(最高约150,000,000越南盾)。
- 并附带责令足额补缴,以及按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40条、第41条就迟缴、逃缴金额与天数缴纳相当于每天0.03%的款项。
企业应如何正确而简明地处理?
与其逐一为每种情形纠结,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按以下顺序操作:
1. 主动选择合同结构。从一开始就确定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还是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因为这一选择同时决定了保险义务。在招聘流程中写明,使所有岗位做法一致。
2. 将试用期设定在正确的限度内。将工作与180 / 60 / 30 / 06天的表格对照,并牢记一项工作只试用01次的原则。
3. 确保试用工资 ≥ 岗位工资的85%,且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
4. 按期通知试用结果,并在达到要求时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第27条),使保险义务在正确的时点开始。
5. 如果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之内,从第一天起就预留保险缴款,自试用当月起即将企业负担的21.5%纳入工资表。
6. 对于拥有众多季节性岗位或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可考虑使用外包薪资计算服务或合规用工模式,使合同与保险的合规部分标准化,减少人工失误。
常见问题
1. 试用01个月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取决于合同类型。如果是单独的试用合同,则不缴。如果是含试用条款、期限满01个月的劳动合同,则从开始之日起就必须缴纳,包括试用当月。
2. 试用期间一方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或赔偿? 不需要。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27条,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取消已签订的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
3. 试用工资可以低于地区最低工资吗? 不可以。试用工资必须至少达到岗位工资的85%,同时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第一区自2026年1月1日起为5,310,000越南盾/月)。支付低于85%可能使企业被处以4,000,000 – 10,000,000越南盾罚款。
4. 试用写入劳动合同的,从哪一天起缴纳保险? 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从开始工作之日起。整个试用阶段都属于合同期限,因此都产生缴纳义务。
5. 外籍劳动者试用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原则与越南人相同。单独试用合同则不缴;试用期在属于参保范围的劳动合同之内则缴纳,比例为企业22.5%(含20.5%保险和2%工会经费)/ 劳动者9.5%(外籍劳动者不缴纳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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