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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試用期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試用期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是企業每次準備招募新人時查詢最多的問題。簡短的答案是:取決於試用期落在哪裡——是在一份勞動合同之內,還是在一份獨立的試用合同裡。這並非可以隨意處理的事項,而是自2025年年中起已被明確立法規範。本文寫給總經理與人力資源主管:逐一情形給出明確說明,附上法律條文依據、2026年適用的數據,以及從一開始就做對的方法。

試用期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直接給出答案,讓您不必繞圈子閱讀:

2026年最明確的依據在於 Nghị định 158/2025/NĐ-CP(政令,2025年7月1日生效)第3條第5款:「依勞動法律規定按試用合同工作的勞動者,不屬於參加強制社會保險的對象。」這是該原則首次被明文立法;在2025年7月1日之前,人們只能從「試用合同並非勞動合同」這一點間接推導出來。

結合 Luật Bảo hiểm xã hội 2024 (Luật số 41/2024/QH15)(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41/2024/QH15號法律)第2條:強制社會保險的繳納對象包括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期滿01個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的人。試用合同不在此列。但若勞動者簽訂了期滿01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而其中含有試用條款,則繳納義務適用於整個合同期限,包括試用的那些日子。

同樣是試用,為何有的要繳、有的不用?

關鍵在於 Bộ luật Lao động 2019(2019年勞動法典)第24條。法律允許雙方以兩種方式之一約定試用內容:

1. 在勞動合同中直接載明試用內容,或
2. 另行簽訂一份獨立的試用合同。

決定保險義務的正是這一選擇,而非「試用」二字本身。試用期落在勞動合同之內(期滿01個月以上)就要繳保險;獨立的試用合同則不用。同一個人、同一份工作,僅是簽署文件的方式不同,保險後果便已不同。

一項必須留意的事項:第24條第3款規定,對於簽訂期限不足01個月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適用試用。換句話說,對於過短的工作不得設置試用。

簽訂獨立試用合同時,保險如何處理?

在獨立試用合同的整個期間,勞動者不屬於強制社會保險的繳納範圍,因此企業在此階段不會產生向基金繳納的款項。試用達到要求後,Bộ luật Lao động 2019 第27條要求企業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時起,繳納保險的義務開始。

有一點尚無統一指引,須直言以免作出錯誤斷言:Bộ luật Lao động 2019 第168條第3款規定,對於不屬於強制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繳納範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須在支付工資的同時額外支付一筆相當於企業為勞動者繳納金額的款項。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僅簽訂獨立試用合同的人,是否也能享有這筆額外支付?

這是一個仍有爭議、尚無定論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此條款適用於所有不屬於繳納範圍的勞動者,故也包含試用人員。另一種觀點認為,獨立試用合同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係,因此未必屬於第168條的適用範圍。由於尚無統一的指引文件,企業宜在試用合同中明確約定,並諮詢當地勞動主管機關,而非預設按某一種方式處理。

試用期落在勞動合同之內時,要繳多少?

當試用期是期滿01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時,適用於整個試用階段的繳納比例如下(2026年適用數據):

繳納基準工資設有下限,即地區最低工資(第一區自2026年1月1日起為5,310,000越南盾/月),並設有上限,即50,600,000越南盾/月(等於參照基準2,530,000越南盾/月的20倍,依 Nghị định 161/2026/NĐ-CP(政令)自2026年7月1日起適用)。若試用工資低於下限或高於上限,企業即按下限/上限的準確基準計算。

數字計算範例:Minh An 公司招募品管(QC)人員試用60天

為清楚呈現差異,舉一個假設情境。Minh An 食品有限公司(在第一區繳納)招募一名專科學歷的品質控制人員,試用60天,該職位的工資為12,000,000越南盾/月,約定的試用工資按85%計為10,200,000越南盾/月。

方式一——簽訂60天的獨立試用合同:
- 在60天試用期內,勞動者不屬於強制社會保險的繳納範圍。
- 企業支付工資10,200,000越南盾/月。
- 依第168條第3款的額外支付款項(相當於企業繳納金額):如上所述,獨立試用合同的情形尚無統一指引——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方式二——簽訂含60天試用條款的12個月勞動合同:
- 必須自開始之日起即繳保險,涵蓋整整2個月的試用期。
- 假設試用期間的繳納基準工資為10,200,000越南盾/月(高於第一區下限5,310,000越南盾/月,且低於上限50,600,000越南盾/月)。
- 企業繳納:21.5% × 10,200,000 = 2,193,000越南盾/月
- 勞動者繳納:10.5% × 10,200,000 = 1,071,000越南盾/月(自工資中扣除)。
- 勞動者實際到手:10,200,000 − 1,071,000 = 9,129,000越南盾/月
- 2個月試用期繳入基金的總額:(2,193,000 + 1,071,000) × 2 = 6,528,000越南盾

這些數字能幫助人力資源部門在起草合同時即編列預算,而非在簽署後才發現差額。

試用期最長多久、試用工資最低多少?

以下兩項限制屬強制規定,不取決於雙方意願。

試用期上限(Bộ luật Lao động 2019 第25條)——每份工作只得試用01次

| 工作類型 | 試用期上限 |
|---|---|
| 企業管理人員(依《企業法》、《國有資本管理使用法》) | 180日 |
| 需具備專科以上專業、技術水準 | 60日 |
| 需具備中專、技術工人、業務人員水準 | 30日 |
| 其他工作 | 06個工作日 |

試用工資下限(Bộ luật Lao động 2019 第26條):至少為所擔任工作工資的85%,同時不低於地區最低工資。自2026年1月1日起的地區最低工資(Nghị định 293/2025/NĐ-CP(政令)):第一區5,310,000越南盾/月 · 第二區4,730,000越南盾/月 · 第三區4,140,000越南盾/月 · 第四區3,700,000越南盾/月。

試用期延長超過規定,法律風險是什麼?

這部分需要正視。當企業為了暫不繳保險而延長、或重複試用超過法律允許的期限時,雙方之間在事實上已是勞動關係,即使文件上仍寫著試用。

當勞動監察或社會保險機關重新認定該關係為勞動合同時,後果適用 Nghị định 12/2022/NĐ-CP(關於勞動領域行政處罰的政令)第39條關於強制社會保險繳納的規定:企業將因遲繳或逃繳行為受到處理,被強制足額補繳欠缺部分,並額外繳納相當於遲繳、逃繳金額的0.03%/日、按遲繳、逃繳天數計算的款項(Luật Bảo hiểm xã hội 2024 第40條、第41條)。也就是說,「未繳」的款項不會消失,而是會如數回來,再加上按日計算的繳款與罰款。就現金流而言,從一開始就做對,總比事後收拾要省事。

違反試用與保險規定時的處罰額度

需區分兩類制裁。重要提醒:以下額度是針對個人所列;依 Nghị định 12/2022/NĐ-CP 第6條第1款,組織(企業)處罰加倍

第一類——違反試用規定(Nghị định 12/2022/NĐ-CP 第10條):
- 500,000 – 1,000,000越南盾(個人):要求以不足01個月勞動合同工作的人試用,或未通知試用結果。組織:1,000,000 – 2,000,000越南盾。
- 2,000,000 – 5,000,000越南盾(個人):對一份工作試用超過01次;試用超過規定時間;試用工資低於85%;試用達到要求後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獨立試用合同的情形)。組織:4,000,000 – 10,000,000越南盾。並附帶強制向勞動者補足欠缺工資的措施。

第二類——違反強制社會保險繳納規定(Nghị định 12/2022/NĐ-CP 第39條):
- 遲繳:處應繳總額的12% – 15%
- 約定不為全體勞動者繳納:18% – 20%
- 逃繳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50,000,000 – 75,000,000越南盾(個人),組織加倍(最高約150,000,000越南盾)。
- 並依 Luật Bảo hiểm xã hội 2024 第40條、第41條,強制足額補繳並繳納相當於遲繳、逃繳金額與天數的0.03%/日款項。

企業應如何處理才正確又省事?

與其為每個個案苦惱,人力資源部門可依循以下順序:

1. 主動選定合同結構。 從一開始就確定是把試用寫進勞動合同,還是簽訂獨立試用合同,因為這一選擇同時決定了保險義務。在招募流程中寫明,讓所有職位做法一致。
2. 將試用期設定在正確的限度內。 將工作對照180 / 60 / 30 / 06天的表格,並記住每份工作只試用01次的原則。
3. 確保試用工資 ≥ 工作工資的85%,且不低於地區最低工資。
4. 按期通知試用結果,並在達到要求時立即簽訂勞動合同(第27條),使保險義務在正確的時點開始。
5. 若試用期落在勞動合同之內,自第一天起即編列保險繳款,從試用當月起就把企業負擔的21.5%納入薪資表。
6. 對於有較多季節性職位或人事變動的企業,可考慮採用外包薪資計算服務或合規用工模式,使合同與保險的合規部分標準化,減少人工失誤。

常見問題

1. 試用01個月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視合同類型而定。若是獨立試用合同則不繳。若是期滿01個月以上、含試用條款的勞動合同,則須自開始之日起即繳,連試用當月也不例外。

2. 試用期間一方終止,需要提前通知或賠償嗎? 不需要。依 Bộ luật Lao động 2019 第27條,在試用期間,任一方均有權取消已簽訂的試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也不必賠償。

3. 試用工資可以低於地區最低工資嗎? 不可以。試用工資必須至少達到工作工資的85%,同時不低於地區最低工資(第一區自2026年1月1日起為5,310,000越南盾/月)。支付低於85%,企業可能被處以4,000,000 – 10,000,000越南盾罰款。

4. 試用寫在勞動合同中,從哪一天起繳保險? 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自開始工作之日起。整個試用階段都屬於合同期限,因此都產生繳納義務。

5. 外籍勞動者試用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與越南籍勞動者原則相同。獨立試用合同則不繳;試用期落在屬於繳納範圍的勞動合同之內則要繳,比例為企業22.5%(含20.5%保險與2%工會經費)/勞動者9.5%(外籍勞動者不繳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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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募環節就選對試用合同結構,能讓企業既遵守法律,又能精準編列人事預算。若您想將整個合同與保險環節標準化,可參考[勞動合法化](/hop-thuc-hoa-lao-dong/)服務與[勞動成本計算](/tinh-chi-phi-lao-dong/)工具,為每個職位取得具體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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