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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保罚款与补缴2026:第283号法令
作者 Nguyễn Quốc Trung — 副总经理 · 更新于
从2026年9月10日起,第283/2026/NĐ-CP号法令取代第12/2022/NĐ-CP号法令,成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企业而言,迟缴强制性社会保险将被处以迟缴金额12–15%的罚款,逃缴则被处以逃缴金额18–20%的罚款,两者对个人均以7500万越南盾为上限,对单位则加倍至1.5亿越南盾;除罚款外,企业仍须全额补缴欠缴金额,并按每日0.03%向基金加缴。
本文面向需要准确掌握罚款标准、区分迟缴与逃缴、正确理解补缴款项及纠正方法的董事、人力资源主管和会计;内容依据截至2026年9月生效的规定。
第283/2026号法令何时生效,取代了哪部法令?
第283/2026/NĐ-CP号法令于2026年7月15日签署,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并依第66条自同日起终止第12/2022/NĐ-CP号法令的效力。该法令共6章68条,涵盖劳动、社会保险以及越南劳动者赴境外工作的处罚。
一个重要的过渡问题:在2026年9月10日前发生、但在法令生效时仍在持续的行为,适用第283/2026号法令处理(第67条第2款)。也就是说,此前一直拖欠或缴纳不足的状态,不会被视为已按旧文本了结。援引自第12/2022号法令的罚款数字如今已经过时。
什么是社会保险补缴,企业还须额外缴纳哪些款项?
社会保险补缴(即补缴欠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一项补救措施,而非罚款:企业被要求全额补缴欠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并就该金额按拖欠或逃缴的天数加缴每日0.03%,一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第283/2026号法令第43条第4款和第44条第3款)。这笔款项与按百分比计算的罚款完全分开,不得合并为一个数字。
每日0.03%的加缴按拖欠或逃缴的天数计算,自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规定的最迟缴费日之后起算,因此欠缴款项拖得越久,金额越大。对属于缴纳范围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满1个月及以上、月工资达到参照水平及以上——缴费义务自2024年《社会保险法》生效之日,即2025年7月1日起产生。
补缴须与劳动、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1年)区分开来(第283/2026号法令第3条第4款)。这一年时效仅限制作出罚款决定的期限,并不免除全额补缴义务和每日0.03%的加缴。切勿误以为超过一年就无从追缴。
哪些人属于缴纳范围、每人每月的缴费成本是多少,详见2026年非全日制劳动者强制性社会保险一文,其中也包括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迟缴与逃缴社会保险有何区别,分别罚多少?
迟缴与逃缴是两种各有定义的行为,分别在2024年《社会保险法》中界定,并在第283/2026号法令中设有各自的罚款幅度。迟缴处以迟缴总额12–15%的罚款(第43条第3款);逃缴处以逃缴总额18–20%的罚款(第44条第2款);两者对个人均以7500万越南盾为上限,以制作违法记录之时计算。其中,就按比例计算的迟缴而言,若制作违法记录时的迟缴总额低于40万越南盾,则仅予以警告(第43条第1款);而未登记、登记不足按人数计算的罚款则没有这一警告门槛。
| 标准 | 迟缴社会保险 | 逃缴社会保险 |
|---|---|---|
| 定义依据 |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8条 |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9条 |
| 典型特征 | 按已登记档案未缴或缴纳不足,且已过最迟缴费日 | 经督促逾60日仍不缴纳;登记工资低于规定 |
| 百分比罚款 | 迟缴金额的12–15%(第43条第3款) | 逃缴金额的18–20%(第44条第2款) |
| 罚款上限 | 7500万越南盾(个人)/ 1.5亿越南盾(单位) | 7500万越南盾(个人)/ 1.5亿越南盾(单位) |
| 补救措施 | 全额补缴 + 每日0.03%缴入基金(第43条第4款) | 全额补缴 + 每日0.03%缴入基金(第44条第3款) |
实际的分界线在于两处:自最迟缴纳社会保险之日(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起逾60日,已经主管机关督促仍不缴纳,或登记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低于规定水平,即从迟缴转为逃缴。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强制缴纳范围的劳动者,详见合作者合同与承包合同一文。
不登记或登记不足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会被罚多少?
不登记或未按全部人数登记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将按违规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分级处罚。在60日内,或超过60日但不被认定为逃缴的,适用迟缴幅度,对个人为500万至7500万越南盾(第43条第2款);超过60日且被认定为逃缴的,则适用600万至7500万越南盾的幅度(第44条第1款)。单位按上述金额加倍。
| 违规涉及劳动者人数 | 迟缴——第43条第2款 | 逃缴——第44条第1款 |
|---|---|---|
| 不足10人 | 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 | 600万至1200万越南盾 |
| 10至不足50人 | 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 | 1200万至2000万越南盾 |
| 50至不足100人 | 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 | 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 |
| 100至不足300人 | 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 | 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 |
| 300至不足500人 | 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 | 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 |
| 500至不足700人 | 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 | 5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
| 700至不足1000人 | 5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 6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 |
| 1000人及以上 | 6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 | 7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 |
这是对个人的罚款;企业属于单位,故须加倍。此处按人数分级的罚款没有警告门槛——低于40万越南盾的门槛仅适用于第43条第3款按比例计算的迟缴行为。
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合法吗?
不合法。对属于强制缴纳范围的人员,依2019年《劳动法》第168条第1款,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约定不参加并不能免除该义务;若企业因此不登记或超过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即构成逃缴——此系该法第9条第1款明令禁止的行为。约定不参加本身依第283/2026号法令第48条第2款处以50万至100万越南盾的罚款,但这是针对签署约定的劳动者个人的处罚;企业更重的义务仍是全额补缴、按每日0.03%加缴,并可能依第43、44条被处以迟缴或逃缴罚款。只有不属于强制缴纳范围的人,才可依2019年《劳动法》第168条第3款,在发放工资的同期另获一笔款项以替代缴费。
换句话说,有劳动者签名的承诺书并不能保护企业。相反,在检查时,它恰恰是双方作出违法约定的证据,成为与补缴一并处罚的依据。2019年《劳动法》第168条第1款已规定,用人单位与属于强制范围的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第3款的额外款项仅适用于范围之外的人。
企业会被处以个人罚款的两倍吗?
会。第283/2026号法令处罚各章中列明的一切金额均为对个人的罚款;依第7条第1款,对单位的罚款为对个人罚款的2倍。关于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条款——第43、44、45、46条——不在例外清单之列,因此对企业而言,罚款比例保持不变(迟缴12–15%,逃缴18–20%),分级罚款加倍,而罚款上限则从7500万越南盾升至1.5亿越南盾。
加倍的正确依据是第7条第1款,而非有时被误引的其他条款。第7条第2款所列的单位包括依越南法律成立的企业,以及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举例说明:一家逃缴的企业被处以逃缴金额18–20%的罚款,且因属于单位,罚款上限为1.5亿越南盾。也正因个人上限为7500万越南盾、单位为1.5亿越南盾,并不存在专门针对迟缴或逃缴行为的整数1亿越南盾罚款档位——数字只有与正确的条、款以及单位身份相对应时才成立。
正在使用尚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如何正确纠正?
企业被要求编制登记档案,按全部人数登记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全额补缴迟缴或逃缴金额,并按每日0.03%缴入基金(第283/2026号法令第43条第4款和第44条第3款)。在被制作违法记录之前主动纠正是正确的做法;重复实施逃缴行为、出现犯罪迹象时,案卷可被移送主管机关审查(第283/2026号法令第4条第2款)。
纠正的顺序宜遵循以下步骤:
- 核查实际劳动者名单,确定谁仍缺少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档案。
- 按规定编制登记或补充登记全部人数的档案。
- 全额补缴欠缴金额,并将每日0.03%的款项缴入基金。
- 核查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以免落入登记低于规定的情形。
关于刑事责任,须谨慎表述:有组织、欺诈性的逃缴行为,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不列具体刑期;需要记住的是,及早、正确地纠正,始终比让问题拖延下去更省成本。
仁杰如何为企业依法安置劳动者?
补缴风险、12–15%或18–20%的罚款以及每日0.03%的加缴,都源于劳动者未能按时录入保险名册——这正是仁杰以用人单位身份代为承担的部分。作为直接与每一名劳动者(包括跑短班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仁杰根据人员变动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职业病保险,登记税号,申报个人所得税,提交劳动报告,并在检查或争议中承担法律责任。
当所有属于强制缴纳范围的人都录入名册并按时缴纳时,企业便不再有任何欠缴款项会被追缴或被制作罚款记录。
Nhan Kiet Manpower Supply Company Limited(税号0308022768)成立于2009年4月,今年是第17年,依据第15/2019/SHCM号劳务再派遣许可证(初次核发为2015年第029/LĐTBXH号)经营,取得ISO 9001:2015和ISO/IEC 27001:2022认证,在34个省市为500多家客户管理40000多名劳动者。把劳动者转给仁杰、由仁杰以用人单位名义出面的具体方式,详见劳动合规化服务页面。
参考来源
- 第283/2026/NĐ-CP号法令——第3、7、43、44、48、66、67条;2026年7月15日签署,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第12/2022/NĐ-CP号法令
- 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第9、38、39条;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第168条第1款和第3款;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文整理相关规定供企业参考方向,具体情况需要个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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