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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保罰款2026:第283號議定與追繳
作者 Nguyễn Quốc Trung — 副總經理 · 更新於
自2026年9月10日起,第283/2026/NĐ-CP號議定取代第12/2022/NĐ-CP號議定,成為社會保險行政違規處罰的依據。對企業而言,遲繳強制社會保險會被處以遲繳金額12–15%的罰款,逃繳則處以逃繳金額18–20%的罰款;兩者對個人最高均為7,500萬越南盾,對組織加倍為1.5億越南盾。除罰款外,企業還必須補足所欠款項,並按每日0.03%另行繳入基金。
本文寫給需要準確掌握罰則、分辨遲繳與逃繳、正確理解追繳款項與補救方式的總經理、人資主管與會計;內容依據截至2026年9月生效的規定整理。
第283/2026號議定何時生效、取代哪一部議定?
第283/2026/NĐ-CP號議定於2026年7月15日簽署,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並依第66條使第12/2022/NĐ-CP號議定於同日失效。該議定共6章68條,涵蓋勞動、社會保險以及越南勞動者赴境外工作的處罰。
一個重要的過渡規定:違規行為若發生在2026年9月10日之前、但在議定生效時仍在持續,則適用第283/2026號議定處理(第67條第2項)。也就是說,先前一直未繳或繳納不足的狀態,不會被視為已依舊文件了結。援引第12/2022號議定的罰額如今已經過時。
什麼是社保追繳?企業還必須補繳哪些款項?
社保追繳(或稱補繳)是後果補救措施,而非罰款:企業被要求補足所欠的強制社會保險金額,並就該金額與遲繳或逃繳的天數按每日0.03%另行計算,一併繳入社會保險基金,依據第283/2026號議定第43條第4項與第44條第3項。這筆款項與按百分比計算的罰款完全分開,不得合併成單一數字。
每日0.03%的款項按遲繳或逃繳的天數計算,自第41/2024/QH15號《社會保險法》第34條第4項所定最遲繳納日的次日起算,因此未繳部分拖得越久、金額越大。至於屬於參保對象的非全時勞動者——勞動合約滿1個月以上、月工資達參照水準以上——其繳費義務自《2024年社會保險法》生效之日、即2025年7月1日起發生。
追繳必須與行政處罰時效區分開來:勞動、社會保險違規的處罰時效為1年(第283/2026號議定第3條第4項)。這1年的時效只限制作出罰款決定,並不消滅補足追繳與每日0.03%的義務。切勿誤以為超過1年就不會再被追繳。
哪些人屬於參保對象、每人每月的繳費成本是多少,詳見2026年兼職強制社會保險一文,其中也包含試用期是否需要繳社保的情形。
社保遲繳與逃繳有什麼不同?各罰多少?
遲繳與逃繳是《2024年社會保險法》分別定義的兩種行為,在第283/2026號議定中也各有一套罰則。遲繳處以遲繳總額12–15%的罰款(第43條第3項);逃繳處以逃繳總額18–20%的罰款(第44條第2項);兩者對個人均以違規紀錄作成時點計算,最高7,500萬越南盾。至於按比例計算的遲繳,若違規紀錄作成時的遲繳總額低於40萬越南盾,則僅處以警告(第43條第1項);而未登記、漏報人數時按人數計算的罰款,並沒有這一警告門檻。
| 比較項目 | 社保遲繳 | 社保逃繳 |
|---|---|---|
| 定義依據 | 《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8條 | 《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9條 |
| 典型特徵 | 已依登記檔案卻未繳或繳納不足,且已過最遲繳納日 | 逾60日經催繳仍不繳;登記工資低於規定 |
| 百分比罰款 | 遲繳金額12–15%(第43條第3項) | 逃繳金額18–20%(第44條第2項) |
| 罰款上限 | 個人7,500萬 / 組織1.5億越南盾 | 個人7,500萬 / 組織1.5億越南盾 |
| 補救措施 | 補足欠款+每日0.03%繳入基金(第43條第4項) | 補足欠款+每日0.03%繳入基金(第44條第3項) |
實務上的分界有兩處:自最遲繳納社會保險之日起逾60日(《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4條第4項),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或登記作為繳費依據的工資低於規定水準,便會從遲繳轉為逃繳。至於如何判斷某人是否屬於強制參保的勞動者,合作者合約與計件承攬合約一文有詳細分析。
未登記或漏報參保人數會被罰多少?
未登記或未完整登記強制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的行為,會依違規勞動者人數按級距處罰。在60日內,或雖逾60日但未被認定為逃繳,適用遲繳級距,對個人為500萬至7,500萬越南盾(第43條第2項);逾60日且被認定為逃繳,則適用600萬至7,500萬越南盾的級距(第44條第1項)。組織為上述金額的兩倍。
| 違規勞動者人數 | 遲繳罰款/百萬越南盾(第43條第2項) | 逃繳罰款/百萬越南盾(第44條第1項) |
|---|---|---|
| 未滿10人 | 5–10 | 6–12 |
| 10至未滿50人 | 10–15 | 12–20 |
| 50至未滿100人 | 15–20 | 20–30 |
| 100至未滿300人 | 20–30 | 30–40 |
| 300至未滿500人 | 30–40 | 40–50 |
| 500至未滿700人 | 40–50 | 50–60 |
| 700至未滿1000人 | 50–60 | 60–70 |
| 1000人以上 | 60–75 | 70–75 |
上表為個人罰額;企業屬於組織,應加倍計算。此處按人數的級距沒有警告門檻——低於40萬越南盾的門檻只適用於第43條第3項按比例計算的遲繳行為。
簽署不繳社保的承諾書合法嗎?
不合法。對屬於強制參保對象的人而言,參加社會保險是《2019年勞動法典》第168條第1項規定的強制義務;約定不參加並不會免除該義務;若企業因此未登記,或超過《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9條所定期限仍不繳,便構成逃繳——這是該法第9條第1項明令禁止的行為。約定不參加本身,依第283/2026號議定第48條第2項處以50萬至100萬越南盾罰款,但這是針對簽署約定的勞動者的個人罰額;企業更重的義務,是仍須補足欠款、按每日0.03%繳納,並可能依第43、44條被處以遲繳或逃繳罰款。只有不屬於強制參保對象的人,才能依《2019年勞動法典》第168條第3項,在發薪時另獲一筆代替繳費的補貼。
換句話說,有勞動者簽名的承諾書並不能保護企業。相反,一旦接受檢查,它反而是雙方作出錯誤約定的證據,並成為連同追繳一起處罰的依據。《2019年勞動法典》第168條第1項已規定,屬於強制範圍的雇主與勞動者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第3項的額外補貼只給範圍以外的人。
企業會被處以個人罰額的兩倍嗎?
是的。第283/2026號議定各處罰章節所列的金額,都是對個人的罰額;依第7條第1項,對組織的罰額為對個人罰額的2倍。關於社會保險與失業保險的條文——第43、44、45、46條——並不在例外清單內,因此對企業而言,罰款比例維持不變(遲繳12–15%、逃繳18–20%),按級距的罰額則加倍,罰款上限也從7,500萬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
加倍的依據正是第7條第1項,而非常被誤引的其他條文。第7條第2項所列的組織範圍,涵蓋依越南法律成立的企業、分公司與代表處。
舉例說明:一家企業逃繳,會被處以逃繳金額18–20%的罰款,而因其為組織,罰款上限為1.5億越南盾。也正因個人上限為7,500萬越南盾、組織為1.5億越南盾,遲繳或逃繳行為並沒有一個獨立的1億越南盾整數罰額——這個數字只有在對應正確的條、項與組織身分時才成立。
員工尚未參保,企業該如何正確補救?
企業被要求編製檔案、登記足額的強制社會保險參保人數,補足遲繳或逃繳的金額,並按每日0.03%繳入基金,依據第283/2026號議定第43條第4項與第44條第3項。在被作成違規紀錄之前主動補救,才是正確方向;逃繳行為若再犯,且出現犯罪跡象時,檔案可能被移送主管機關審查(第283/2026號議定第4條第2項)。
補救流程建議依以下步驟進行:
- 核對實際勞動者名單,確認誰仍缺少強制社會保險的參保檔案。
- 依規定編製登記檔案或補充登記足額人數。
- 補足所欠金額,並將每日0.03%的款項繳入基金。
- 檢視作為繳費依據的工資,避免落入登記低於規定的情形。
關於刑事責任,必須審慎說明:有組織、帶有欺瞞的逃繳行為,在構成要件齊備時,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文不列出具體刑度;要記住的是,及早且正確地補救,始終比讓問題拖延下去更省成本。
仁傑如何依法為企業把員工納入社保?
追繳、12–15%或18–20%的罰款以及每日0.03%的款項,風險都源自勞動者未能按時納入保險名冊——這正是仁傑以雇主名義出面時代為承擔的部分。作為與每一位員工——包括跑短班的兼職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約的一方,仁傑會依人員異動辦理社會保險的增減申報,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與職業災害及職業病保險,辦理稅務代碼登記、申報個人所得稅、提交勞動報告,並在檢查或爭議時承擔法律責任。
當所有屬於強制參保對象的人都納入名冊並按時繳納,企業便不再有任何未繳款項,也就不會被追繳或作成罰款紀錄。
Nhan Kiet Manpower Supply Company Limited(稅務代碼0308022768)成立於2009年4月,今年是第17年,依據第15/2019/SHCM號勞務再派遣許可證(首次核發第029/LĐTBXH號,2015年)營運,取得ISO 9001:2015與ISO/IEC 27001:2022認證,在34個省市擁有40,000多名勞動者與500多家客戶。將勞動者轉由仁傑以雇主名義承接的方式,詳見勞動合法化服務一文。
參考來源
- 第283/2026/NĐ-CP號議定——第3、7、43、44、48、66、67條;2026年7月15日簽署,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第12/2022/NĐ-CP號議定
- 《社會保險法》第41/2024/QH15號——第9、38、39條;2025年7月1日生效
- 《勞動法典》第45/2019/QH14號——第168條第1項與第3項;2021年1月1日生效
本文整理相關規定供企業掌握方向,具體情況需要個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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