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ÂN KIỆTSince 2009

資訊

越南社保罰款2026:第283號議定與追繳

自2026年9月10日起,第283/2026/NĐ-CP號議定取代第12/2022/NĐ-CP號議定,成為社會保險行政違規處罰的依據。對企業而言,遲繳強制社會保險會被處以遲繳金額12–15%的罰款,逃繳則處以逃繳金額18–20%的罰款;兩者對個人最高均為7,500萬越南盾,對組織加倍為1.5億越南盾。除罰款外,企業還必須補足所欠款項,並按每日0.03%另行繳入基金。

本文寫給需要準確掌握罰則、分辨遲繳與逃繳、正確理解追繳款項與補救方式的總經理、人資主管與會計;內容依據截至2026年9月生效的規定整理。

第283/2026號議定何時生效、取代哪一部議定?

第283/2026/NĐ-CP號議定於2026年7月15日簽署,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並依第66條使第12/2022/NĐ-CP號議定於同日失效。該議定共6章68條,涵蓋勞動、社會保險以及越南勞動者赴境外工作的處罰。

一個重要的過渡規定:違規行為若發生在2026年9月10日之前、但在議定生效時仍在持續,則適用第283/2026號議定處理(第67條第2項)。也就是說,先前一直未繳或繳納不足的狀態,不會被視為已依舊文件了結。援引第12/2022號議定的罰額如今已經過時。

什麼是社保追繳?企業還必須補繳哪些款項?

社保追繳(或稱補繳)是後果補救措施,而非罰款:企業被要求補足所欠的強制社會保險金額,並就該金額與遲繳或逃繳的天數按每日0.03%另行計算,一併繳入社會保險基金,依據第283/2026號議定第43條第4項與第44條第3項。這筆款項與按百分比計算的罰款完全分開,不得合併成單一數字。

每日0.03%的款項按遲繳或逃繳的天數計算,自第41/2024/QH15號《社會保險法》第34條第4項所定最遲繳納日的次日起算,因此未繳部分拖得越久、金額越大。至於屬於參保對象的非全時勞動者——勞動合約滿1個月以上、月工資達參照水準以上——其繳費義務自《2024年社會保險法》生效之日、即2025年7月1日起發生。

追繳必須與行政處罰時效區分開來:勞動、社會保險違規的處罰時效為1年(第283/2026號議定第3條第4項)。這1年的時效只限制作出罰款決定,並不消滅補足追繳與每日0.03%的義務。切勿誤以為超過1年就不會再被追繳。

哪些人屬於參保對象、每人每月的繳費成本是多少,詳見2026年兼職強制社會保險一文,其中也包含試用期是否需要繳社保的情形。

社保遲繳與逃繳有什麼不同?各罰多少?

遲繳與逃繳是《2024年社會保險法》分別定義的兩種行為,在第283/2026號議定中也各有一套罰則。遲繳處以遲繳總額12–15%的罰款(第43條第3項);逃繳處以逃繳總額18–20%的罰款(第44條第2項);兩者對個人均以違規紀錄作成時點計算,最高7,500萬越南盾。至於按比例計算的遲繳,若違規紀錄作成時的遲繳總額低於40萬越南盾,則僅處以警告(第43條第1項);而未登記、漏報人數時按人數計算的罰款,並沒有這一警告門檻。

比較項目社保遲繳社保逃繳
定義依據《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8條《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9條
典型特徵已依登記檔案卻未繳或繳納不足,且已過最遲繳納日逾60日經催繳仍不繳;登記工資低於規定
百分比罰款遲繳金額12–15%(第43條第3項)逃繳金額18–20%(第44條第2項)
罰款上限個人7,500萬 / 組織1.5億越南盾個人7,500萬 / 組織1.5億越南盾
補救措施補足欠款+每日0.03%繳入基金(第43條第4項)補足欠款+每日0.03%繳入基金(第44條第3項)

實務上的分界有兩處:自最遲繳納社會保險之日起逾60日(《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4條第4項),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或登記作為繳費依據的工資低於規定水準,便會從遲繳轉為逃繳。至於如何判斷某人是否屬於強制參保的勞動者,合作者合約與計件承攬合約一文有詳細分析。

未登記或漏報參保人數會被罰多少?

未登記或未完整登記強制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的行為,會依違規勞動者人數按級距處罰。在60日內,或雖逾60日但未被認定為逃繳,適用遲繳級距,對個人為500萬至7,500萬越南盾(第43條第2項);逾60日且被認定為逃繳,則適用600萬至7,500萬越南盾的級距(第44條第1項)。組織為上述金額的兩倍。

違規勞動者人數遲繳罰款/百萬越南盾(第43條第2項)逃繳罰款/百萬越南盾(第44條第1項)
未滿10人5–106–12
10至未滿50人10–1512–20
50至未滿100人15–2020–30
100至未滿300人20–3030–40
300至未滿500人30–4040–50
500至未滿700人40–5050–60
700至未滿1000人50–6060–70
1000人以上60–7570–75

上表為個人罰額;企業屬於組織,應加倍計算。此處按人數的級距沒有警告門檻——低於40萬越南盾的門檻只適用於第43條第3項按比例計算的遲繳行為。

簽署不繳社保的承諾書合法嗎?

不合法。對屬於強制參保對象的人而言,參加社會保險是《2019年勞動法典》第168條第1項規定的強制義務;約定不參加並不會免除該義務;若企業因此未登記,或超過《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9條所定期限仍不繳,便構成逃繳——這是該法第9條第1項明令禁止的行為。約定不參加本身,依第283/2026號議定第48條第2項處以50萬至100萬越南盾罰款,但這是針對簽署約定的勞動者的個人罰額;企業更重的義務,是仍須補足欠款、按每日0.03%繳納,並可能依第43、44條被處以遲繳或逃繳罰款。只有不屬於強制參保對象的人,才能依《2019年勞動法典》第168條第3項,在發薪時另獲一筆代替繳費的補貼。

換句話說,有勞動者簽名的承諾書並不能保護企業。相反,一旦接受檢查,它反而是雙方作出錯誤約定的證據,並成為連同追繳一起處罰的依據。《2019年勞動法典》第168條第1項已規定,屬於強制範圍的雇主與勞動者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第3項的額外補貼只給範圍以外的人。

企業會被處以個人罰額的兩倍嗎?

是的。第283/2026號議定各處罰章節所列的金額,都是對個人的罰額;依第7條第1項,對組織的罰額為對個人罰額的2倍。關於社會保險與失業保險的條文——第43、44、45、46條——並不在例外清單內,因此對企業而言,罰款比例維持不變(遲繳12–15%、逃繳18–20%),按級距的罰額則加倍,罰款上限也從7,500萬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

加倍的依據正是第7條第1項,而非常被誤引的其他條文。第7條第2項所列的組織範圍,涵蓋依越南法律成立的企業、分公司與代表處。

舉例說明:一家企業逃繳,會被處以逃繳金額18–20%的罰款,而因其為組織,罰款上限為1.5億越南盾。也正因個人上限為7,500萬越南盾、組織為1.5億越南盾,遲繳或逃繳行為並沒有一個獨立的1億越南盾整數罰額——這個數字只有在對應正確的條、項與組織身分時才成立。

員工尚未參保,企業該如何正確補救?

企業被要求編製檔案、登記足額的強制社會保險參保人數,補足遲繳或逃繳的金額,並按每日0.03%繳入基金,依據第283/2026號議定第43條第4項與第44條第3項。在被作成違規紀錄之前主動補救,才是正確方向;逃繳行為若再犯,且出現犯罪跡象時,檔案可能被移送主管機關審查(第283/2026號議定第4條第2項)。

補救流程建議依以下步驟進行:

關於刑事責任,必須審慎說明:有組織、帶有欺瞞的逃繳行為,在構成要件齊備時,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文不列出具體刑度;要記住的是,及早且正確地補救,始終比讓問題拖延下去更省成本。

仁傑如何依法為企業把員工納入社保?

追繳、12–15%或18–20%的罰款以及每日0.03%的款項,風險都源自勞動者未能按時納入保險名冊——這正是仁傑以雇主名義出面時代為承擔的部分。作為與每一位員工——包括跑短班的兼職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約的一方,仁傑會依人員異動辦理社會保險的增減申報,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與職業災害及職業病保險,辦理稅務代碼登記、申報個人所得稅、提交勞動報告,並在檢查或爭議時承擔法律責任。

當所有屬於強制參保對象的人都納入名冊並按時繳納,企業便不再有任何未繳款項,也就不會被追繳或作成罰款紀錄。

Nhan Kiet Manpower Supply Company Limited(稅務代碼0308022768)成立於2009年4月,今年是第17年,依據第15/2019/SHCM號勞務再派遣許可證(首次核發第029/LĐTBXH號,2015年)營運,取得ISO 9001:2015與ISO/IEC 27001:2022認證,在34個省市擁有40,000多名勞動者與500多家客戶。將勞動者轉由仁傑以雇主名義承接的方式,詳見勞動合法化服務一文。

參考來源

本文整理相關規定供企業掌握方向,具體情況需要個別諮詢。

聯絡諮詢

需要依法把員工納入社保、處理追繳或盤點社保罰款風險的企業,可聯絡:

Need advice for your own headcount?
Call +84 908 636 108 or see labour compliance, payroll outsourcing, EOR Vietnam.

← 所有文章

致電 +84 908 636 108 Zalo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