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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R、PEO與薪資外包:越南員工資料跨境傳輸規則

越南員工的資料——薪資、出勤、人事檔案——一旦傳送或提供給境外公司,即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1/2025/QH15號第20條第1項所規定的個人資料跨境傳輸。傳輸方必須編製影響評估檔案,並在首次傳輸之日起60日內提交公安部所屬的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但符合豁免情形者除外。在EOR、PEO與薪資外包中,關鍵問題是誰是傳輸方:服務商,還是貴公司自己。

本文寫給透過服務商在越南僱用員工的外國企業,以及需要向集團總部報告人事資料的越南子公司。文中引用的每一條規定,都出自2026年1月1日同時生效的第91/2025/QH15號法律與第356/2025/NĐ-CP號議定原文。

人事資料在什麼情況下被視為「傳輸到境外」?

第91/2025/QH15號法律將三類活動視為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而這三類在帶有涉外因素的人事管理中都很常見:

第356/2025/NĐ-CP號議定第17條重申這三種情形,並明確適用於所有角色——控制者、處理者與第三方。換言之,應客戶要求把資料傳往境外的服務商,本身也在進行跨境傳輸。

境外客戶只在入口網站上查看資料,也算跨境傳輸嗎?

審慎的解讀是「算」。法律沒有為「僅查看」設下任何例外,而第91/2025/QH15號法律第2條第6項把「提供」資料列為一種處理活動。境外人員開啟薪資畫面時,資料會傳到其裝置上,因此可以視為已提供給境外組織。

但這不代表「僅查看」的做法沒有價值——正好相反。影響評估檔案必須說明資料傳輸後的安全保障方案,以及接收方向第三方再移轉資料的流程(第356/2025/NĐ-CP號議定第18條第3項)。如果客戶只能在傳輸方的系統內查看,資料副本更少、外洩點更少,傳輸方也能證明自己始終掌控資料。「僅查看」不能免除義務,卻是履行義務最有力的方式。

使用EOR、PEO或薪資外包時,由誰提交檔案?

檔案由實際向境外傳輸資料的一方提交,而這取決於誰是雇主。在EOR中,服務商是雇主,也是向境外客戶提供資料的一方,因此由服務商提交。在PEO與薪資外包中,貴公司的越南法人是雇主;當該法人與母公司共享資料時,義務在該法人。

模式雇主服務商的資料角色誰向境外傳輸資料
EOREOR服務商控制兼處理者服務商——向境外客戶提供資料時
PEO客戶的越南法人處理者越南法人——與母公司共享時
薪資外包客戶企業處理者客戶企業——與母公司共享時

PEO與薪資外包最清楚的分工是:服務商把報告交給貴公司的越南法人,是否再轉給集團由雇主決定,也列入雇主自己的檔案。如果您要求服務商直接寄給母公司,服務商也會成為傳輸方,必須在檔案中列名。兩種模式的完整差異請見EOR與PEO的差別

傳輸資料給母公司可以免除影響評估嗎?

如果是為了依照勞動規則、勞動規章與團體協約進行跨境人事管理,可以豁免。這是第356/2025/NĐ-CP號議定第17條第3項d款新增的豁免情形,專為在多國管理員工的集團而設。

條件就寫在條文裡:資料共享必須依照雇主的勞動規則、勞動規章與團體協約進行。尚未把向集團報告人事資料寫入這些文件的企業,很難援引這項豁免。法律還有另一項豁免,但範圍很窄:組織把本身員工的資料儲存在雲端運算服務上(第91/2025/QH15號法律第20條第6項b款)。這項豁免只涵蓋儲存;把同樣的資料傳送或共享給境外母公司,仍屬於需要提交檔案的傳輸。

為什麼EOR難以依靠人事管理豁免?

在EOR中,境外客戶不是雇主:它不簽勞動契約、不訂定工作規則,也與服務商不屬於同一集團。資料從雇主流向境外另一家法人,正是人事管理豁免並未針對的「向境外組織傳輸」情形。目前尚無指引明確這一點,因此審慎做法是視為一般跨境傳輸並提交檔案。

免於提交檔案不等於免於守法。其他義務依然存在:合法的處理依據、安全保障、約束接收方的契約,以及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刪除員工資料,除非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第91/2025/QH15號法律第25條第2項)。此外,個人資料處理影響評估是另一份獨立檔案,控制者須在首次處理資料之日起60日內提交(第91/2025/QH15號法律第21條)——免於提交傳輸檔案,並不等於免於提交這份檔案。

與境外客戶的契約必須約束哪些內容?

契約必須為境外接收方設定具體責任,因為該契約副本是影響評估檔案的必備組成部分(第356/2025/NĐ-CP號議定第18條第2項b款)。應採用的原則是:客戶只能為指揮工作而查看資料,其他一切處理活動均予排除:

這份清單逐項對應第91/2025/QH15號法律第2條第6項所定義的「個人資料處理」活動:蒐集、分析、彙整、修改、提供、移轉。把這些活動逐一排除在客戶權限之外,才能讓「僅查看、不處理」條款有法律依據,而不只是一句承諾。挑選服務商時,請詢問對方是否已備妥這項條款——完整的問題清單請見如何在越南挑選EOR服務商

依第356號議定,哪些人事資料屬於「敏感資料」?

依第356/2025/NĐ-CP號議定第4條,人事工作中最常見的敏感資料有四類:身分證影像、透過定位服務確定的位置、生物特徵資料以及健康狀況。相較之下,身分證號碼與電話號碼只屬於基本資料(第3條)。

這條界線決定了哪些資料應該傳往境外:

總原則:盡可能傳送彙整或去識別化的報告。去識別化資料是指無法識別、也無法協助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第91/2025/QH15號法律第2條第11項)。小群體要特別留意:只有一名員工的部門,其「按部門」薪資彙整仍然是這個人的資料。

不合規會面臨哪些風險?

組織違反跨境傳輸規定的罰鍰上限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的5%;如前一年度沒有收入,或5%低於30億越南盾,上限為30億越南盾(第91/2025/QH15號法律第8條第4項、第5項)。

除罰鍰外,還有三個程序節點需要記住:

6個月更新對EOR尤其重要:每一個新的境外客戶都是新的資料接收方。挑選服務商時,您完全可以直接詢問:對方的影響評估檔案是否已提交,流向貴公司的資料是否已更新到檔案中。

仁傑如何處理境外客戶的資料?

仁傑依模式劃分角色。在EOR中,仁傑是雇主,也是傳輸方,因此影響評估檔案的義務由仁傑承擔,不轉嫁給客戶;境外客戶依「僅查看、不處理」原則簽署接收方承諾。在PEO與薪資外包中,仁傑是依契約行事的處理者,把報告交給客戶的越南法人。

這樣的分工讓客戶清楚知道自己的職責。使用越南EOR服務時,您簽署接收方承諾;使用薪資外包PEO時,與集團的進一步共享納入貴公司自己的勞動規章與檔案。

Nhan Kiet Manpower Supply Company Limited(稅務代碼0308022768)成立於2009年4月,今年是第17年,依據第15/2019/SHCM號勞務再派遣許可證營運,持有ISO 9001:2015、ISO 45001與ISO 14001認證,在34個省市為500多家客戶管理40,000多名勞動者。

參考來源

本文整理相關規定供企業掌握方向,具體情況需要個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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