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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者、承攬合約:何時仍須繳納強制社會保險?
By Nguyễn Quốc Trung — Deputy General Director · Updated
許多企業以為,簽訂「合作者(外聘)」或「承攬」合約就不會產生社會保險義務。事實並非如此。自2025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第41/2024/QH15號生效起,一個人是否屬於強制社會保險對象,取決於用工關係的實質,而非合約上的名稱。
合約名稱不再是擋箭牌
社會保險法第41/2024/QH15號與第158/2025/NĐ-CP號法令,依約定的實際內容判斷強制社會保險的對象。若一項約定——無論名為「合作者」「承攬」或「服務」合約——實際上是取得報酬,並在僱方的管理、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那麼它就是勞動關係。
產生強制社會保險繳納義務須同時滿足兩項條件:合約期限滿1個月以上,並且月薪達到參考基數以上。唯有兩者缺其一時,才不屬於強制參保範圍。這一點許多企業理解得不夠透徹,因而導致適用錯誤。
辨識勞動關係的三個特徵
- 受管理、受指揮: 工作者須服從企業的分工、內部規章、工作時間與流程——這與自行決定工作方式的獨立承攬人不同。
- 定期、穩定的報酬: 支付與工作時間(按月、按班)連動,而非與一項獨立工作的成果連動。
- 經常性、重複性的工作: 工作內容是企業日常營運的一部分,而非有明確起訖的專案。
當這三個特徵同時出現時,把合約稱為「合作者」合約並不能改變其實質,社會保險機關便有依據將該關係重新認定為勞動關係。
承攬在什麼情況下才是真正的承攬?
並非所有承攬合約都會被重新認定。合法的承攬通常具有以下特點:承攬人自行決定履行的方式、時間與手段;按一項起訖明確的特定工作的成果取得報酬;且不像員工那樣接受日常指揮。典型例子包括聘請個人設計品牌形象、翻譯一份文件,或維修某一工程項目。
反之,若「承攬人」實際上在企業內固定地點、按固定時間、接受日常分工工作,那麼即便合約寫著「承攬」,其實質仍是勞動關係。分界線在於工作的自主性與獨立程度,而不在於文件的標題。
屬於參保範圍時的社會保險成本
對於屬於參保範圍的部分工時人員,強制社會保險以每月參考基數2,530,000越南盾為基礎計算。具體為:
- 企業繳納21.5% = 每人每月543,950越南盾
- 工作者繳納10.5% = 每人每月265,650越南盾
- 合計 每人每月809,600越南盾
這是一個透明、固定且便於編列預算的數字。與日後遭追繳所帶來的成本與風險相比,自始正確繳納,往往是企業更為穩妥的選擇。
認定實質出錯的風險
當社會保險機關將「合作者」重新認定為實際工作者時,企業可能須補繳本應參保期間的社會保險,並加收滯納金,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除財務成本外,這還會引發資料複核、帳目調整,以及與工作者關係的緊張。
當企業長期、大規模地保有從事經常性工作的「合作者」時,風險隨之上升——這一群體最容易被比對與重新認定。
合法正規化的三條途徑
與其為勞動關係另尋名稱,企業更應選擇契合自身實際需求的合規路徑。
1. 轉為勞動合約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適用於工作經常性、工作者長期適合的情形。這是最透明的方式,能徹底消除被重新認定的風險。
2. 使用勞務供應服務。 當需求具有季節性或波動較大時,企業可與持有勞務派遣許可的供應方合作。供應方作為工作者的用人單位,承擔合約與社會保險責任。了解更多[勞務供應服務](/zh-hant/cung-ung-lao-dong/)。
3. 將薪資與合規業務委託給專業機構。 當企業希望自行管理人事,但需要合法處理薪資計算、社會保險申報與個人所得稅時,可採用[薪資外包服務](/zh-hant/tinh-luong-thue-ngoai/)來標準化整個流程。
對於在越南尚無法人實體、但需合法招聘並向越南人員發放薪資的外國企業,[EOR — 名義僱主](/zh-hant/eor-vietnam/)模式可讓工作者簽訂合約並足額參保,而無需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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